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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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简称:GCL能源公告号:2020-032
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这次股东大会上,该提案没有遭到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10日星期五14:00
(2)网上投票时间:2020年4月10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9: 30-11: 30和13:00-15:00;②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9:15至2020年4月10日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青路28号会议室(GCL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GCL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祝玉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情况概述:
11名股东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03836.5596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6.7760%。
其中,2名股东现场投票,代表86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4.2989%。
9名股东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代表168,748,15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4771%。
2.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总体出席情况:
8位股东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12,633,4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3280%。
其中,0名股东当场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8位股东在线投票,代表112,633,436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32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审议通过了以下内容
以下动议:
1.《关于政府购买和储存土地计划的建议》已得到审查和批准。
总投票情况:
同意103836559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少数股东投票总数:
同意112,633,436股,占出席会议的少数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少数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其中0股因未投票而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少数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出席会议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供参考的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郭浩律师事务所关于GCL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宣布。
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简称:GCL能源公告号:2020-033
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接受补贴的基本情况
GCL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收到政府补贴资金人民币9,683,459.25元(未经审计的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本公司子公司收到的上述政府补贴为现金补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补贴资金已收到基金861万元。徐州GCL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3月未收到1,073,459.25元增值税退税款。
二、补贴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补贴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购买、建造或形成长期资产而获得的政府补贴;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是指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以外的政府补贴。
上述政府补助中,确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500万元,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4683459.25元。
2.补贴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入。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确认为递延收入,则应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阶段计入损益。公司收到与收入相关的政府补贴时,应区分其是否与企业的日常活动相关,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其他收入或非营业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3.补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年5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交付,GCL智能能源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2019年1月至9月,公司利润总额为98942.1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064.18万元(未经审计)。
本公司子公司收到的上述政府补贴预计将使本公司2020年的利润总额增加4,683,459.25元,上市公司股东应占净利润增加1,967,327.49元。
4.风险警告和其他解释
上述政府补贴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建议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三.供参考的文件
1、政府批准的补贴;
2.收据凭证。
特此宣布。
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标题: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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