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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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中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2020年3月18日,安徽宇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安徽宇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预披露公告》(公告号:2020-0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中生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7%,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与公司一致行动者的总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020年4月17日,公司收到王中生发出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方案完成通知书》。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7日,王中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7%。王中生的减排计划已经实施。详情如下:
一、股东减少
1.股东持股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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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生此次减持的股份来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转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本次减持的股份不属于王中生委托南方银谷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2.王中生此次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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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减持前后,王中生及其一致行动、杨、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进行了股权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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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限制出售股份的承诺
王中生、、杨承诺在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回购股份;36个月锁定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王中生的减持并未违反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
2.股份减少承诺
王中生、、杨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已经履行。王中生减持股份并未违反上述承诺。
3.王中生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做出最低降价等承诺。
三.其他相关解释
1.王中生的减持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监事会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东减持股份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
2.王中生的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减持股份符合预先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和减持计划,实际减持不超过计划减持股份。
3.王中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此次减持的实施不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也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
4.公司将继续关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中生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供参考的文件
王中生发出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方案完成通知书》。
特此宣布。
安徽万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标题: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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