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结果将成任免干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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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2日电(记者齐志明)记者1月22日从审计署获悉,审计署发布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内部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涉及财务收支审计和内部管理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内容,将于3月1日起实施。
《通则》明确规定,所谓“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本单位改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新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涉及财务收支审计和内部管理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计、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的协助和督促落实情况的审计、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职责。
新规定从两个方面规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例如,新规定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在本单位党组织和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师独立性的约束和保护制度。例如,新规定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专业标准,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审计署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加强单位内部内部审计结果的使用,建立内部审计结果的整改机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传递机制。新规定明确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检查、人事组织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合作。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人民日报》(第11版,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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