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上路需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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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列出了非机动车的类型,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和电动自行车。此外,踏板车、独轮车、自动平衡车辆和其他滑动工具不得在道路上使用。
在鼓励非机动车出行的同时,规范了违规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乱象,遏制了以往源头管理不善、措施针对性不强、对超标车辆处罚不力等乱象,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需要立法来澄清管理责任
“政府让卖,为什么不用它”让执法部门尴尬
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已经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在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一些违法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如在道路上“超标”、匆忙和倒退。据相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超过300万辆,占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目前正在实施的1999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然而,为了满足消费者对更长续航里程的需求,电动自行车的电池越来越大。出售的电动自行车几乎超过40公斤,有些车辆甚至超过70公斤;最高时速一般超过20公里,有些车辆的时速超过40公里,就像失控的野马。
鉴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更新滞后,国家有关部门修订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规范》。今年1月,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根据新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大速度从20公里/小时提高到25公里/小时,最大车辆重量(包括电池)从40公斤调整到55公斤。更重要的是,原标准只有部分条款是强制性的,修订后改为全文强制性,所有条款都必须执行。这也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将为各大城市控制超标电动自行车提供执法依据。
在立法调查中,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过去由于生产和销售监管不力,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和通过之前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目前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经超过了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达到了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生产、销售、购买和驾驶。就连交警在道路管理中也经常遇到公众的质疑:“为什么政府不让他们卖?”执法处于尴尬境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专注于管理销售和注册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被罚款三倍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表示,北京将从五个方面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体系:一是从目录公示、许可销售、快速登记等方面鼓励和引导市民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挤压超标汽车。空房间;第二,如果消费者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无法获得卡,卖方应承担退货和换货的责任;三、对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非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卖方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五,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没收。
从草案的规定可以看出,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重点是车辆的销售和登记,这也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和本地销售的实际情况。亮点之一是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定期更新和公示生产企业、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项目。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宣传目录中与车辆品牌、型号相对应的技术参数。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宣传目录中的电动自行车。卖方应向买方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承诺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无法注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退换。草案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价值(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三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非机动车驾驶证和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为方便市民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产品宣传目录中电动自行车的特许销售。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卖方可以当场为买方注册电动自行车,买方无需另行办理。
建立三年过渡期
条例实施前,所购车辆的临时标志可以在道路上行驶
消费者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李介绍说,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标线;道路上未悬挂临时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
为确保非机动车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法案还对相关规范要求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如:“从事电动自行车组装、改装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您驾驶的非机动车是经过组装、改装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被罚款500元。”
快递和外卖行业使用的车辆管理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李认为,一方面,公众对这些行业中使用的车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对此应进行立法应对;另一方面,其管理不仅要考虑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还要考虑其行业的发展。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陈勇认为,电动摩托车(包括电动助力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反映了社会的很多方面,应该按照机动车来管理,不属于非机动车管理法规的调整范围。建议市政府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的全方位管理,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积极应对社会关注。
《人民日报》(2018年3月30日,第11版)
标题:电动自行车 上路需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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