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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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网站21日报道,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7号》,明确外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公告放开了外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了准入规则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新的竞争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竞争水平,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从业务存在、业务系统和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资支付机构提出了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体系。《公告》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共同构成境内外支付机构监管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境内机构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必要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申请缴纳营业执照。第二,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具备安全、规范的业务系统和灾难恢复系统,能够独立完成在中国的支付业务处理。第三,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应保存在中国境内。
外资支付机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资本实力、主要投资者和反洗钱措施的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规范创新与促进发展并重、强化安全与提高效率并重、强化监管与改善服务并重”的监管方向,将《公告》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机结合,共同形成境内外支付机构监管框架,实现境内外支付机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的统一。
根据公告要求,外资支付机构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置、储备资金存放等方面应继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
标题:央行: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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