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质押担保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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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
鉴于:
1.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了编号为p2014m11a-scsy-002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本公司与贵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了编号为p 2014 11a-scsy-003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于2014年4月8日办理了质押登记。
3.贵公司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知贵公司如下:
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即偿还贷款本金3.4亿元,利息5,746万元,罚息362,029,484.93元,合计人民币759,489,484.93元。
如果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能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我公司有权根据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和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
我特此通知你。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0日
标题:履行质押担保义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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