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追溯”认定原告资格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新证券法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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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孙悦○编辑
近日,上海市金融法院宣布首次适用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审结了一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但它们适用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合议庭通过“空白回顾”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起诉受托人的资格。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天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海峰表示,该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一家证券公司)声称,在履行债券协议期间,被告(一家集团公司)违反了合同,未支付到期利息。2018年9月,证券公司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就债券持有人授权受托人在某集团公司违约时采取法律行动的议案进行表决。2019年2月,证券公司再次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要求某集团公司尽快清偿债务的议案,但未能要求该集团公司立即偿还全部本息。该证券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家集团公司偿还债券本金1.5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上海金融法院支持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
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周泉表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从今年3月1日开始)。在不溯既往原则下,新证券法能否适用,即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成为关键。
周权表示,在本案中,在发生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部分债券持有人委托并授权了受托人,以及起诉、审判等诉讼行为时,原证券法并未规定债券受托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民事诉讼。新《证券法》第92条第3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按时支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加民事诉讼或清算程序。
对此,合议庭认为,该制度是新证券法的新内容,符合“空白色追溯”例外规则的适用。新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原告被视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
贺海峰认为,本案中值得关注的关键点是加快结算速度,即如果发行人在债券到期前违约,债券持有人能否要求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他认为,在“交叉违约”或“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加速结算通常不是问题。在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从以前的判决来看,法院一般仍支持加快和解。主要原因包括:第一,招股说明书属于发行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对其是否能加速到期没有明确的约定,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如果发行人未能支付到期利息,则已经存在实际违约,不能保证未偿债务能够按时支付,也不能提供进一步的担保措施,因此可以认定发行人存在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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