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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0-10-13 22:4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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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和“股份合作”两大任务有序推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13万多个村民小组完成了改革,并确认有1亿多个集体成员。”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副部长、中央农业办公室副主任韩军在6月1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围绕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经营资产改革这两个关键任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固定资产普查

沐浴在集体家庭的阳光中

韩军说,清理资产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中国农村集体资产巨大。根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中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额为3.1万亿元(不包括土地和其他资源资产)。在统计的55.9万个村庄中,有14万个村庄的营业收入超过5万元,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东部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总额为1027.6万元,中部地区为271.4万元,西部地区为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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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亿万农民长期辛勤劳动的宝贵财富,也是实现农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韩军说,中央政府部署清产核资是为了下决心摸清集体财富的现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让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央政府的部署,验资工作将于2017年开始,力争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于2019年底完成。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了3亿元的清产核资专项资金,省、地、县政府共安排了9.4亿元的工作经费,为清产核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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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经济管理司司长张洪宇表示,各地要分类、分步实施政策,逐一清查实物,明确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的数量、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农民参与清查过程。同时,明确所有权关系。属于村民小组和农民集体的,向村民小组确认;属于村农民集体的,向村集体确认;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归乡镇所有。以清产核资为契机,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加快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推进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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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合作

让成员分享集体利益

资产量化和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亮点。早在2015年,中央政府就部署在29个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分享权改革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探索,所有试点任务都顺利完成。29个试点县共检查核实集体资产1125.6亿元,确认集体成员918.8万人;共有13905个村庄完成了改革,量化集体资产879亿元,累计分红183.9亿元。改革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去年,我们选择在100个县扩大试点改革。目前,各县都成立了改革领导机构,对试点改革进行全面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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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政府“力争五年内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现已确定吉林、江苏、山东三省开展全省试点,石家庄等河北省50个市开展全市试点,天津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全县试点。目前,中央试点单位涉及约1000个县,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在做好中央试点的基础上,自主安排地方试点,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全国18个省独立确定了266个省级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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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军说,上述三批试点项目是一步步推进和深化的关系。首批29个试点县主要开展集体资产和权利改革试点,重点保护农民集体组织成员的权利,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集体资产和股份。第二批试点项目的内容已经扩大,包括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探索和确认集体成员身份、推进股份合作制经营性资产改革、赋予集体资产股份等。,这需要更全面的要求。在第三批试点项目中,将原来的“探索和确认集体成员资格”改为“充分确认集体成员资格”,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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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上海、浙江已经基本完成了这一改革,29个试点县已经积累了许多可以复制的经验。应该说,到2021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是有保证的。”韩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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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换代码分配

赋予特殊法人地位

记者了解到,各地普遍反映,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注册并获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过去,在当地已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组织迫切需要更换证书和分配代码。据统计,全国共有23.8万个村庄和75.9万个村民小组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占村庄总数的40.7%。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加,集体经济组织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市场竞争,对专门立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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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公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韩军说,公司的股权可以随时转让,可以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只能内部转让,集体资产不能由少数人控制;公司和企业可以破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它们也不能破产。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殊法人,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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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督总局,制定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转让工作的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转让工作。根据规定,县级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并分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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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通过立法受到法律保护,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远期望。目前,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中央农业办公室已将起草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下一步,我们将深入研究集体成员的确认、责任财产的界定等重点和难点问题;在调查的基础上,尽快启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组织登记制度、成员确认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和运行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规范。(记者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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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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