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监委权力关进笼子里(深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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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试点的春风,浙江省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改革前,全省行政监督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701,000人受到了监控。
然而,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监督、调查和处置...如何肩负三大职能赋予的神圣使命?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我们如何才能更有信心、更有信心?做好内部监督控制工作迫在眉睫。
“信任不能取代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在系统的笼子里运行。在推进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浙江始终把监事会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在机构设置、业务运作和日常监督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止“黑灯下”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刘建超表示。
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监督和调查部门是分开的
2017年春,随着浙江省监督体制改革试点的推进,检察院反腐败工作人员告别了检察工作,转到了一个全新的机构——监督委员会。
原检察官张红莲脱下“检察蓝”,接受组织安排,向浙江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报到。与此同时,“老战友”李攀向第十二纪检监察室报告。
午饭时,两人见面了,经过一番交流,发现他们虽然属于纪检监察办公室,但在JISC却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一个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另一个属于审查调查部门,这是很不一样的。
原来,改革后,浙江省纪委设立了13个纪检监察机构,其中7个是纪检监察部门,6个是审查调查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利用“四种形式”延伸监督触角,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查处;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与某个地区或部门固定联系,实行“一案一派”、“一案一受理”,防止猎捕。
将“前台”与“后台”分开,建立和完善委员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浙江省纪委确保监督权“任性”和“鲁莽”的措施之一。
同时,为了更大程度地防范和控制电力运行风险,浙江探索建立了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上市后不久,省纪委调整了四位副书记的分工。原来由一名副书记负责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判室和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由四名副书记分别负责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查调查室和案件审判室,实现了“红汗”与立案调查的分离。
动态更新全过程监控
监督问题线索的全过程
2017年12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纪委案件管理系统刚刚投入试运行。信访室录入了一份实名举报姜的信访报告,该报告出现在案件监督管理室线索专员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需要另行处理的线索”页面上。
这条线索经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JISC分管委员、JISC副主任和JISC主任依次上线,然后送至正在调查留置案件的第七纪检监察室。
速度快,效率高,程序正确。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中转站”,在接到问题线索后发挥中心协调作用,在第一时间对线索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并决定是由纪检监察室还是由审查调查室承担。
所有流通中的问题线索都必须由案件管理处监督。最后,归档线索的处理结果将被转移到审判室。听证室认为案件仍有证据和程序问题的,可以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
几天前,在杭州的一个案件中,有一个基金涉嫌腐败。当事人供认,基金由150万元减少到100万元,再减少到50万元。杭州市监事会听证室提供的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之后,审查调查部门两次到现场收集证据,并对证据链进行了完整的补充。
上述线索循环过程假设了一个前提,即线索验证。但是,在调查线索的过程中,JISC也可能检查线索。
在金华,这种“丢失”的线索必须通过协商解决。金华市纪委监察委员会主要领导召集案件管理室负责人和线索室负责人召开集体会议,了解每条线索是否已发现,问题是否已整改。“通过这种咨询机制,纪检监察机关感觉总有很多人在盯着他们,工作质量会有很大的提高。”金华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郎文蓉说。
准确控制整个过程,不留痕迹
严格限制留置等审批程序
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发生首例监管滞留案。上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杭州市某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于建军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然而,在决定保留之前,上城区监督委员会经历了多次审批程序-
3月16日凌晨4点,于建军向辖区内的警察局自首。区公安局立即上报上城区监察委员会;
16日上午,上城区纪检委书记、区纪检委主任金晓东立即向杭州市纪委报告;
16日下午,市纪委召开专门会议,决定由上城区监督委员会进行首次核试验;
17日上午,于建军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得到初步核实;
17日下午,省监察委员会听取了市纪委、区监察委员会对该案的调查,决定首次采用留置措施;
17日下午5时,区委书记陈进在《立案审批表》上签字;
17日下午5时,区监察委员会向杭州市纪委提交了留置措施;同一天,经市纪委批准,决定对于建军采取留置措施。地区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正式发布了全国首个“保留令”...
于建军案虽然没有先例可循,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它体现了浙江对留置权审批程序的严格控制。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已对292名被调查者采取了留置措施,要求被调查者无一例外地严格遵守留置审批程序。
浙江建立了集体研究机制和上级审批机制,严格控制留置权的审批。市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满足基本留置条件外,还必须经市、县监事会领导决定,并报上级监事会批准;参与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也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实践中,严格的审批程序不仅保证了党对监督和保留工作的绝对领导,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监督和保留的误用和滥用,杜绝了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和非法保留的行为,维护了保留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了加强对留置过程的监管,浙江还明确规定监管机关负责留置讯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安全工作;同时规定拘留的全过程必须同步记录,并加强拘留过程的实时监控。这样就形成了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留置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有效保护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留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此外,浙江省监察厅还建立了查办案件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查办案件、查办案件和查办干预行为逐一进行记录和记录。同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督人员必须回避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掌握案件秘密的监督干部离岗或离岗,需要实行三年保密期制度。在此期间,他们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的职业,也不得有利益冲突。
“要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首先把自己放在首位。只有当他们表现出色时,他们才能站直并监督问责制。”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完善监督委员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落实监督纪律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实际行动建设一支以铁律令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的庄严承诺。
《人民日报》(2018年3月27日,第18版)
标题:把监委权力关进笼子里(深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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