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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科技案南宁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0-10-05 10:11: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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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与圣邱慧(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取得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代表广东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刘国华处了解到,该案已于3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庭如期开庭。

慧球科技案南宁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据悉,庭审当天,原被告和被告各有两名律师出庭,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披露日期以及股东损失是否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双方存在诸多分歧,并就此展开了辩论,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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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庭审等条件,索赔条件调整如下:1 .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2.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3.从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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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又一个错误,邱慧科技上演了“被惩罚高年级”

2017年5月19日晚,邱慧科技发布公告,邱慧科技收到证监会发[2017]47号、48号、49号、50号四个行政处罚决定,上演了罕见的“处罚大年”。

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发现顾国平不迟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邱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邱慧科技在多份公告中披露邱慧科技没有实际控制人。作为邱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对上市公司隐瞒了他对邱慧科技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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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从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仙岩是邱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然而,从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邱慧科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顾国平。邱慧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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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发现,2016年4月26日至27日,被安排实际控制的上海龚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署了《经营权及股权转让协议》等一系列协议,邱慧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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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在每项决定中都对邱慧科技进行了最高处罚:责令邱慧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贤彦、顾国平给予最高处罚,并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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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出台后,许多受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试行日期、披露日期和系统风险有许多不同之处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律师在执行日期、披露日期、损失计算基准日期以及投资者损失原因等方面存在诸多分歧。

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认为公开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被告认为公开日期为2017年2月24日(行政处罚预告公告日期)。然而,由于邱慧技术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至9月暂停营业,因此差额对损失计算没有实质性影响。被告认为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原告认为被告提及的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庭审前无法确定基准日的案件,基准日应为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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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认为执行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披露日期为2016年8月26日,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仍认为2016年7月20日为执行日,2017年2月24日为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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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与被告有很大的差异。原告认为,被告股价下跌完全是被告虚假陈述所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提交了邱慧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广西、邱慧股票和软件服务的k线图作为证据,试图证明股价下跌是由于公司治理水平、管理质量和财务状况不佳造成的,至少有30%以上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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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律师不同意这一点。指出根据被告的需要证明:证券市场存在系统风险的原因,并且该原因对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所有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导致系统风险的发生;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的损失哪一部分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是由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此外,原告购买了邱慧科技股,而不是指数或其他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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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邱慧科技股的走势与指数和其他股票完全不同:2016年7月20日,上证综指收于3027.9点,邱慧股价收于16.9元;2017年1月5日,上证综指收于3165.41点,邱慧股市收于11.93元;2017年12月29日,上证综指收于3337.86点,邱慧股价收于7元。在实施虚假陈述期间,上证综指上涨4.53%,而邱慧股价下跌29.41%。在虚假陈述被披露后,邱慧科技在2017年9月11日之后恢复交易,在基准日下跌了41.32%,而上证综指同期上涨了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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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律师的说法,邱慧股票价格的趋势与市场指数的趋势有很大不同,个别股票的趋势与市场的趋势不一致。因此,被告声称的系统性风险导致被告股价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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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原告在披露日前后多次买卖邱慧科技股票,原告称前几天出售的股票和未来购买的股票的披露不在索赔范围内。

上述许多分歧仍需由法院裁决,但法院尚未在法庭上宣布裁决。

受损的投资者仍然可以要求赔偿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一系列公告、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1 .从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2.从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3.从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慧球科技案南宁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如需对虚假陈述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购买邱慧科技股之日起至售罄之日止)。律师将免费为投资者计算损失,如果条件满足,他将提供下一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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