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案开庭现三大争议 有原告股民损失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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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002288,诊断单元)最近取得了很大的进步。3月9日上午,第一批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投资快报》记者从参加庭审的维权律师处了解到,首次开庭审理的超华科技一案共涉及32名原告投资者,其中仅有24名代表超华科技投资者,共损失约455万元,两名投资者损失超过100万元。这标志着超华科技一案已经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
在法庭审判中有三个主要的争议
据了解,在审理过程中,超华科技及大部分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披露日期为2017年9月5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0日。目前,双方的主要争议是虚假陈述是否重大、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超华科技认为本案虚假陈述不显著;投资方认为《证券法》第69条关于虚假陈述的赔偿条款没有规定实质性的前提。而且,年报本身就是一件大事,被告超华科技夸大利润。属于不良金融欺诈,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处罚;此外,股票价格在被告的虚假陈述被揭露的当天下跌,然后继续下跌。显然,被告的虚假陈述对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当然是重大的。
此外,超华科技认为本案应参照佛山照明(000541)扣除系统风险的公式,而投资方认为如果按照佛山照明的公式扣除系统风险,部分原告将系统风险扣除为负数,这意味着这些投资方也可以增加索赔金额。这显然与司法解释不一致,这也证明该公式并非普遍适用;事实上,从本案披露日到基准日,被告股票累计跌幅高达19.9%;同期,深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双双上涨。此外,此前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秦商光电案和最近由北京市高院判决的李景田(300399,诊断股份)案均未扣除系统性风险。
在损失计算方法上,超华科技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应按照先进先出的方法计算;另一方面,投资者认为应该用实际成本法计算损失,这对投资者是有利的。
据报道,庭审持续到当天中午1点。开庭后,双方同意调解,法院给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
一些投资者已经损失了100多万
数据显示,超华科技去年9月5日宣布,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展开调查。从二级市场的走势来看,超华科技调查的消息传出后,市场反应强烈。超华科技于2017年9月4日以每股7.74元收盘,2017年9月5日是该公司被立案调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其股价下跌了一个字,收盘时收于6.97元。截至2017年11月2日,该公司股价在基准日期前跌至每股6.06元,跌幅约为22%。短期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以这次试验中的一个投资者为例。从2015年11月23日至2017年7月25日,他们总共购买了28.9万股超华科技的股票,平均价格约为每股11.33元。购买金额约为327.44万元;基于对超华科技的信任,本次调查一直持续到2017年9月4日,也就是超华科技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前一天。经计算,其单笔损失高达约136.16万元。
超华科技遭受索赔的原因可以追溯到其虚增的利润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监察办法决定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统计,超华科技虚报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报利润总额的虚假记录。虚增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对此,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警告当时的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和财务总监,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20万元的罚款。
估计索赔条件和信息
对此,本次庭审的股东律师之一、广东玉环毛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等。,并参照最近在投资者二审中取得重大胜利的李景田案和也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已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的秦商光电案,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9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份的亏损投资者可以主张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余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广东玉环毛静律师事务所的刘华豪律师也是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他也对《投资快报》记者表示,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受理的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该案未来胜诉的可能性较高。据了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前也曾处理过类似的索赔,如佛山照明、美达(000782,咨询股份)、秦商光电等。许多股东赢得了官司,赢得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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