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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05 10:01: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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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一直是CPPCC全国委员会社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大力倡导的工作内容之一。

3月12日,国家商报记者获悉,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吕忠梅提交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首先,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建议在新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解决不能依法进行重大改革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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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的两届会议期间,吕忠梅向CPPCC全国委员会提交了四项提案,所有这些提案都与生态环境有关。

需要一些立法系统来推进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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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吕忠梅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利益诉讼”、“公共利益诉讼”和“私人利益诉讼”并行、行政协商和司法审判相衔接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政策文件,《纲要》虽然涉及了“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等概念,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这使得这一重大改革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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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介绍说,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新的法律责任制度。从行为构成来看,生态环境侵权在侵权主体、侵权利益和侵权后果上明显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从责任性质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防卫责任,而不是民法上的填补责任;从救济方式上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授权的环境保护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它是作为所有者代表国家提起的国家利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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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没有新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不能适用于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迫切需要建立专门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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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案指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多项立法制度的推动。包括结合《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在民法典物权编中明确环境保护对财产权行使的具体要求和一般限制,完善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明确生态环境“公共财产”的地位及其重要构成要素,增加“公共财产”制度等。;应从特殊环境责任立法入手,明确环境侵权的各种法律后果,建立系统的特殊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为生态环境损害提供完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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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该提案建议,建立一个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涉及许多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这将需要时间。鉴于改革已全面推进,急需法律支持,可考虑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其纳入2018年立法计划,首先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确保改革“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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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项建议都涉及生态环境

今年两会期间,吕忠梅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四个提案,其余三个分别是:《关于编制环境法规的议案》、《关于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议案》、《关于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活水城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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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环境法典》的编写是吕忠梅最为关注的内容之一。去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她在接受《国家商报》记者专访时提出了相关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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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编制〈环境法典〉的建议》,经过近40年的发展,环境资源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法律合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模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生态文明和法治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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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环境立法与资源立法的分离模式与“景观、林、湖、草系统协调管理”的生态文明观有一定的距离;各环境资源管理部门主导立法模式,解决部门利益主导立法问题;从环境资源要素来看,解决法律之间的重叠和冲突、推迟修改等立法难点难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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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吕忠梅建议将环境法规的编制纳入第十三届NPC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启动相关立法论证研究。

此外,在《关于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议案》中,建议对《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打包修订”,进一步降低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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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活水城市”的建议》提出,要制定雨水收集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利用河道洼地收集雨水,建立城市水循环系统;完善城市雨水收集系统,提高城市雨水利用率,实现“活水城市”。

标题:吕忠梅: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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