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将启用 公司债券上市等两新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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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毅编辑李剑锋
昨天,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6月18日起推出新版《企业债券上市(上市)协议》和《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新版协议)。
推出新版协议的初衷是为了巩固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基础。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强化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第五十八条规定,交易所应与申请证券上市的公司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现场检查和惩罚性违约金。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证券在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中,发现一些发行人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规则不熟悉,关注不够,导致违规行为,这也是交易所推出新版协议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一线监管工作,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新版协议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广泛征求了公司债券发行人代表和专项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不断完善协议内容。
据了解,此次修订对原协议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化交易所的自律功能。新版协议丰富了现场检查、惩罚性违约金、出具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手段,补充了深交所暂停和恢复证券交易以及决定暂停、恢复或终止证券交易的重要职能。
二是丰富信息披露和规范操作的监管基础。新版协议明确了发行人和管理人应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履行还本付息、收益分配、按合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三是进一步体现契约精神。新版本的协议明确规定,深交所、发行人和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并根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同时,深交所还应为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停牌复牌、还本付息或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提供便利、咨询和培训。新版本的协议还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并调整了原协议中规定的指定仲裁管辖权,允许发行人和管理人选择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四是自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根据新协议,深交所将建立内部自律救济制度,保障发行人和管理人申请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决策进行听证和复审的权利。
此外,根据新版协议,如果发行人或管理人在深圳已有公司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新发行的公司债券或新管理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不需要重新签署协议,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上市(挂牌)申请文件可作为新版协议的一部分。对于本期内的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深交所新版协议不要求其重新签署上市协议,签署的协议可以在相关证券到期后自然终止,降低了发行人的签署成本。
除新版协议外,深交所还系统梳理了固定收益产品需要修订和调整的其他规章制度,并于近期公开征求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征求意见稿)》等规则的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即将推出的新版协议是深交所继续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弥补制度缺陷、夯实监管基础、体现合同精神、依法加强全面严格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深交所将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核心平台作用,切实承担一线监管责任,不断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开发固定收益创新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优质发展。
标题:深交所将启用 公司债券上市等两新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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