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宣部出手严整阴阳合同 主演员片酬不得超总片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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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日前,中宣部、文化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高片酬、“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薪酬,促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近年来,中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呈现出良好的整体态势。与此同时,天价薪酬、“阴阳合同”和偷税漏税等问题也暴露无遗。
这些问题不仅推高了影视节目的制作成本,影响了影视创作的整体质量,破坏了影视产业的健康生态,而且滋生了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崇拜和扭曲社会价值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
有必要制定影视节目报酬的实施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的最高报酬限额。在这一阶段,现有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每部电影、电视连续剧和网络视听节目中所有演员和嘉宾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总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的报酬不得超过总报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和控制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节目和真人秀节目,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
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和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不得哄抬价格购买和播放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格请明星、争明星的不良现象。
政府资金、免税公益金等。不准参与投资娱乐和商业影视剧及网络视听节目,并鼓励超额付费。
该通知要求:
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坚决反对只看票房、收视率和点击率。
要加强影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能力,完善经纪公司和经纪人的管理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督。
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加强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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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晚,《人民日报》微博连续发了两条短评,谈论明星的“阴阳合同”和涉税问题。
据当天早些时候的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已指示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对此,《人民日报》6月3日晚评论道:
影视从业人员是否签订了“阴阳合同”,是否偷税漏税,都要公正调查,实事求是。一旦偷税漏税发生,很少有人利用它,但他们挑战税法,危及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有多出名,“粉丝”或关系网,没有人能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
后来,微博又评论道:
一场网络辩论使得国家税务总局介入调查明星“阴阳合同”的涉税问题。如果一个明星得到的是市场价格,那么法律是多少税。阴阳契约存在吗?这真的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吗?查明和核实就是向当事人和公众解释。俗话说,“如果你想要一顶王冠,你必须承受它的重量。”表演明星总是生活在聚光灯下,如果他们付得起钱,他们应该经得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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