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为消费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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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不合格盐甚至假冒盐,供水格式合同中违约赔偿金过高,无法卸载预装手机软件,一些手机应用程序侵犯个人隐私,一些共享自行车公司拖欠消费者押金……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侵犯未指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当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了侵害或者无法获得维权证据时,谁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者提起诉讼?如何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如何处理赔偿?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召开了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与会者讨论了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包括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及相关依据、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管理模式、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的可能性以及减少或免除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的可能性。
“自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部分省级消费者协会共提起12起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相关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相关企业和行业的整顿,改善了消费环境。它对增强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权利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表示,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积极参与并推动出台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配套法规,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专项培训,起草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规则,发起并指导地方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
据报道,2017年10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销售假盐提起了4起公益诉讼,并提起了逾148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其中三人于今年4月24日获得一审判决,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请求得到支持,开创了国家公益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先例。5月7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召开信息通报会,通报了假盐案一审判决结果和审理细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会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命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并在省级媒体上道歉。其中,法院命令三起案件的八名被告支付赔偿金167,480元。
与会专家表示,要结合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公益诉讼实践,研究推进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推动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要研究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更好地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研究推进公益诉讼成本减免,降低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成本,充分发挥和提高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率,严厉打击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人民日报》(2018年5月14日,第11版)
标题:公益诉讼为消费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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