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推进一线监管听证 和复核制度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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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毅○编者溥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化了一线监管听证审查制度,修订发布了《自律监管听证程序规则》和《申诉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实施了依法监管市场的新举措。
拓宽听证审查事项的范围
听证和审查,前者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监管决定前,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高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后者是指当事人收到决定后,可以将决定结果提交复议,并通过法律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早在201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率先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众谴责中引入了听证机制。此次,相关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拓宽了听证和审查事项的范围。
具体来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听证范围已经从单一的纪律听证扩大到纪律听证和终止上市听证。其中,纪律聆讯的范围已扩展至性质较重的纪律处分决定,例如公开裁定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公开谴责上市公司董事,以及取消成员或其他交易参与者的资格。终止上市听证会是指与强制终止股票上市审核相关的听证会。与听证事项相对应,新规则将把所有被公众认为不适合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公开谴责纳入审查范围。
到目前为止,除了限制交易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措施外,还没有设立听证会,对市场主体影响较大的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的决定,基本上有听证和事后审查的双重救济机制。
深交所法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扩大听证审查事项的范围,意味着更多的当事人在对相关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充分利用内部救济渠道“畅所欲言”、“据理力争”,这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他们对监管工作的认同感,也有助于引导争议和纠纷在内部得到解决,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所自律决策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优化监管实施程序
据报道,修订细则的另一个关键点是优化听证和审查的实施程序。
首先,新规则加强了听证和后续监督决定之间的联系。下一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实行“谁决策,谁听证”的原则,即听证员将参与后续监管决策的制定,充分考虑各方在听证中表达的意见,而回归听证的制度取向是“充分听取意见,做出公平的决策”。
第二,新规则调整了“审查期间不得停止执行”的原有统一要求。根据《细则》,原则上相关决定在审议期间不暂停执行,但一些对市场主体有重大影响且执行效果难以逆转的决定,如终止上市的决定,将在审议期间暂停执行,体现了一线监管高效审慎的特点。
第三,新规则规定了会议召开、当事人撤回申请和延期的具体时限要求,并规定听证期间不包括在相关决策的时限内,以明确市场预期,进一步提高深交所听证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思路,通过推进听证审查制度的优化,让监事在“有形正义”下履行职责,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律监管行为,是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继续深化依法治市实践,不断探索和推进一线监管的公开、透明、规范和科学化,充分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更强的政治责任感、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更高的工作标准,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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