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印发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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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3日从银监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银监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4项配套制度。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去年8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和退出、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对许可管理、融资性担保责任平衡计量、资产管理和银企合作等业务管理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管理,《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监管部门核发、换发、吊销和注销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许可中应载明的内容。
为了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准确计量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业务风险状况,对不同类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设定了相应的权重,规定了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计量公式,明确了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用于计算融资性担保的放大、集中等风险控制指标。
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持足够的代偿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资产按其形式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从优先保证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角度规定各级资产比例,并在计算各级资产、总资产和资产比例时扣除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的政府或金融专项资金。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机构合作和业务操作流程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对风险分担、保证金收取、补偿性宽限期、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了规定。(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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