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首份法规 细化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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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诊断)(港股03988)发布了自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银豹建发[2018]1号)从允许经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确定、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划分及比例的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合作的注意事项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2017年8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通知中提到的四个支持系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去年颁布的《条例》明确指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本支持文件中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换发、吊销和注销的相关规定,对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实行终身编号制度。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为不同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确定了不同的权重。为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规定担保余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的单户贷款担保业务权重为75%,担保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农户担保的单户贷款担保业务权重为75%。相比之下,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担保的权重更高,为100%。
确定担保业务权重的目的是计算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以防止融资性担保公司过度担保而造成操作风险。根据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是,对于投保余额超过50%、户数超过80%的小微企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提高至15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股票业务不得计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在担保集中度方面,支持文件延续了《条例》的相关要求,但重新设定了债券担保业务的监管要求。根据新规定,在计算集中度时,负债余额应按担保余额的60%计算。但对于债券担保业务的规定,则执行新老规定,即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监管体系的相关规定;债券担保业务发行后,集中度指标将按照新办法执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和安全性从高到低分为三类,并设定了各级资产的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
从资产类型的划分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归为一类,一类资产扣除应收补偿金后不得低于总资产的20%;一类资产和二类资产之和不得低于扣除应收补偿后总资产的70%。二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为三级资产,三级资产扣除应收补偿后不得高于总资产的30%,这表明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专注于主营业务,而不是大规模投资金融产品。
为了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履约能力,新规定还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净资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此外,为了平稳过渡,新规定对满足各级资产比率要求的时限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根据新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时限的过渡安排,但达到标准的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底。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范了两类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业务合作。根据要求,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包括业务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补偿性宽限期、信息披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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