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资本补充债券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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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18]3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公告,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资本损失的能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相关问题发布公告。
本公告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并就特定触发事件下的债券支付达成协议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公告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二是偿付能力良好,且已成立3年;三是经营稳定,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点,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四是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告,当事件发生时,当它被触发,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减记或转换成股份。发行人变更股权时,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股权变更申请。股权变更涉及上市股权的,还应当符合上市股权对应的监管机构或上市地的要求。
公告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考虑资产增长、结构调整、内部资本留存和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审慎地制定资本补充和资本债券发行计划,在相应的资本约束下促进稳健经营,确保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实体经济。
此外,公告建议发行人或投资者可以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本补充债券进行信用评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吸收损失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探索发行债券,提高吸收总损失的能力。
标题:央行:资本补充债券可实施减记或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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