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本篇文章399字,读完约1分钟
新华网贵阳1月23日电(记者王)贵州省近日颁布实施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咨询办法(试行)》。
根据《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方式、开始时间和期限、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等平等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的第三人、调解组织和邀请参加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程序包括协商发起、申请、准备、召开协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原则上,磋商次数不应超过两次。第一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再次组织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法》明确了协商的性质是民事的,协商规则是按照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设计的。
《人民日报》(2018年1月24日,第14版)
标题: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地址:http://www.5zgl.com/gyyw/17106.html
免责声明:贵阳晚报为全球用户24小时提供全面及时的贵阳地区焦点资讯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人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推动中华美食走向标准化
下一篇:江苏实施组团式医疗援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