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保险欲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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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金融开放的到来,许多外资机构已经开始采取行动。据悉,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的商业银行以及法国和德国的保险机构最近都表示有意在上海等地设立新机构或增持股份。中国保监会表示,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将同时受理各种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按照既定的开放计划提供政策和准入指导,推动一批项目及时落地。知情人士还透露,对外开放是一个有序和逐步深化的过程。未来,监管机构将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审慎机制应对对外开放的风险。
促进外国投资便利化
4月初,博鳌亚洲论坛发布了新一轮开放的明确信号。4月27日,中国银监会宣布将尽快推进各项开放措施。
一是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外资股比例的限制,实行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于商业银行新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股的比例没有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外资人身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将放宽至51%,3年后将不再有任何限制。
二是放宽外资设立机构的条件,包括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同时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取消在全国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前两年内不得设立代表处的要求。
三是扩大外资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完全取消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申请,必须满足开业一年的等待期;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支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降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四是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实施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并购评估,调整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已经出版了两份证明文件
为确保上述措施的早日实施,4月27日,银监会还下发了两份配套文件:《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和《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代理发行、代理赎回和承销政府债券;允许境内外资银行的合格管理银行授权境内其他分支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几个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应一起计算。
《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明确放开了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这与中国资本是一致的。
中国保监会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近期将公开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则的决定》(601988)的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订《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实施开放措施,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
开放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表示,鉴于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现实,对外开放不是外部压力下的被动选择,而是内生发展的主动选择。中国经济要想继续增长,就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这就需要更开放的经济环境和更多的主体参与。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我们还需要扩大开放。金融的核心功能在于配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需要更大的领域和更多的个人和机构参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显著提高了中国银行体系的运行水平。未来,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服务,并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完成资源配置。
观察者:机遇大于挑战
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两条腿走路”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外资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和股权结构管理方面经验丰富,整体业务风格相对稳定。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外部活水的引入将改善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环境,这也有助于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601328)高级研究员武文表示,从长远来看,进一步开放将有助于丰富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型,增强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首先,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和风险防范方面有丰富的措施。现阶段引进外资银行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其次,外资银行的注入将有助于丰富中资银行的资本,提高其公司治理能力,并进一步借鉴其精细化管理的经验。学习外国银行在数字银行领域的探索,将有助于进一步拥抱金融技术。
监管应该“一碗平衡”,对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规则和标准应该统一。对于外资控制的商业银行,也有必要按照渗透原则对其股东和股权进行监管,并评估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对中国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加强与发达经济体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使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开放程度。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弥补不足,对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力度加大。对外开放是一个有序、渐进的深化过程。未来,监管机构将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审慎机制应对对外开放的风险。外资进入中国时,应考虑外资金融机构在特定领域的专业优势和经验,引导其在国内金融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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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警惕一些保险从业人员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醒,近期一些保险从业人员假借推出保险产品的名义,向消费者推销p2p等非保险金融产品,并以“高回报担保”的方式诱使消费者支付购买费用,有些甚至构成金融欺诈和非法集资,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详细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支付方式、承保公司等)。),从而防止伪造。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去保险公司的柜台来检查保险单的真实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时,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不得违背客户意愿捆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不得向超出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不应盲目相信“保证高回报”的承诺,而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标题:外资银行、保险欲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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