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落地 百万亿元产品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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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将延长至2020年底,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可由量化金融城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在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框架内摊销成本,配套规则应相互衔接,避免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过渡期将延至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计量。
风险暴露草案发布五个多月后,新的资产管理条例于4月27日正式发布,并将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新资产管理规定的全称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在五个方面进行了明显修改和完善,其中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以确保市场稳定,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计量。然而,市场关心的期限匹配规则并没有改变,这表明政策制定者决心打击期限错配,纠正短期产品的趋势。
新《资产管理条例》的正式出台,意味着分散在不同金融子行业的1000亿元资产管理产品得到全面覆盖和统一监管,实现了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监管套利空现象。
这也表明,随着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的实施,资产管理行业的保本保收、刚性赎回、资金集中、多层套现、风险基础不清、杠杆异常等混乱和陌生阶段将逐渐消失,金融风险防范壁垒将越来越强。
统一监管,消除监管套利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央行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底,不考虑交叉持股因素,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已达到1000亿元。
具体而言,银行表外理财产品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委托信托资金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和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公司和各种投资咨询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非常积极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由于同类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部分产品嵌套多层,风险基础不明确,基金池模型包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投放渠道,刚性赎回现象普遍存在。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形成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和跨市场传导。”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表示。
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并对类似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的基础。新的资产管理条例从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分类: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根据招募方式,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类;第二,从资本利用方面来看,根据投资的性质,分为四类:固定收益产品、股权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混合产品。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上述两个维度对产品进行分类的目的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职能监管,落实“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产品”的理念。例如,根据投资的性质,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从而区分产品的风险水平。同时,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要明确标明产品类型,避免“挂羊头卖狗肉”。
鼓励市场价值衡量
有些资产可以用摊余成本来计量
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草案在非标准化债务资产投资、产品净值管理、消除多层套期保值、统一杠杆水平和过渡期五个方面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其中,对于市场从业人员此前一直关注的产品净值管理,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利,明确刚性赎回的确认和处罚标准,鼓励金融资产投资以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按市场价值计量的条件,考虑到市场需求,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允许按摊余成本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产品以封闭的方式运作,所投资的金融资产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二是产品以封闭模式运作,被投资金融资产暂时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或者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通过估值技术可靠计量。
官方草案和市场上另一个关键术语匹配问题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太大区别,这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坚决打击之前普遍存在的术语不匹配问题。
“将筹集的短期资金投入长期债务或股权项目,增加了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筹集后续资金,就容易出现流动性紧张。”上述负责人指出。
新的资产管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在禁止资金池业务的基础上,加强产品期限管理,强调资产管理产品的独立管理、独立建帐和独立核算,并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关闭期限不得少于90天,以纠正资产管理产品的短期化倾向,有效降低和消除资金来源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
细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为确保平稳过渡,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充分考虑了现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和市场规模以及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并考虑了增量资产管理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是从新的资产管理条例发布到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长一年半,给金融机构更多的整改时间。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延续现有产品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金融机构可以发行旧产品进行对接,但应严格控制在现有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和减少,防止过渡期结束时的悬崖效应。
新的《资产管理条例》还要求金融机构制定过渡期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安排,报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监管激励。
为确保尽快实施统一监管,新的《资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是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的统一标准进行监管的,类似产品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以减少空监管真相,消除空.套利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建立了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报告系统和信息系统,对产品销售、投资和赎回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实时、全面、动态的监控,为深入监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市场准入和资产管理业务日常监管中加强职能监管。同时,在新的资产管理法规框架内,金融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配套规则,相互衔接,避免新的监管套利和不正当竞争。
标题:资管新规落地 百万亿元产品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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