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为投资者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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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谢玉元
长期以来,中国市场上有许多中小投资者。当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上市公司的非法欺诈而受到损害时,其权益难以维护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自2019年以来,投资者保护问题一再被提及,投资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现在,新证券法设立了专门的一章,将投资者保护写进了法律,这让中小投资者放心了。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区别对待、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探索、上市公司违规处罚的大幅增加,使投资者能够自我保护,有法可依,也将良好的资本市场运行生态建设推向了最后一个环节。
东吴证券分析师胡翔表示,新《证券法》增加了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专门章节,完善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了信息披露,明确了投资者适格性管理,提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专门的投资者保护章节
新证券法新增了第六章,其中有八条保护投资者。亮点之一是新证券法不再统一对待整个市场的各类投资者,而是首次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区分开来,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者权益做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安排。
新《证券法》第89条明确规定:“投资者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争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性或者欺诈性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证券法》第88条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供配套的证券和服务。证券公司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报道,在此之前,尽管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案例很多,但大部分最终都是由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很少有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表示,中介机构是连接投资者和金融家的桥梁,在保荐承销、会计审计、评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着“守门人”的作用。,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在新的证券法中,中间人的责任用白纸黑字写下来。中国银河证券(china galaxy Securities)首席经济学家刘枫表示,此举进一步强化了中介的“把关人”角色,使中介更加守法、更加尊重市场、更加勤勉尽责,在服务质量方面获得了竞争优势。
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新证券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建立了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此举顺应了市场的声音,明确引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相关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手段。”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说。
具体来说,新《证券法》第95条规定,投资者就虚假陈述等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提起诉讼,并根据“明示撤回”和“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可以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国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琴认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解决了个人投资者成本过高、投资者参与诉讼积极性减弱的问题。
此外,新《证券法》还确定了预付款制度,明确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进行预付款。发行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先行支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作为一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为许多中小股东诉讼和权益保护案件提供了支持。2019年12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中国投资服务中心提起的第一起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恒康医疗案的一审判决,原告杨在投资服务中心的支持下申请胜诉。据报道,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我国首例单一原告赢得了操纵市场民事损害赔偿案的判决。
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服务中心表示将在充分评估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审慎选择合适的目标,及时公开征集股东权益,以拓展股权行使业务的广度和深度。
加强事项权益保护
新证券法不仅加强了对投资者事前适当性的管理和事后法律保护,而且确认了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发展的权利和资产收益权。
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制度。第9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现金股利分配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以及法定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保障。上市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出现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新证券法还建立了一个收集股东权利的系统。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表其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拓展了制度空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新证券法最大的变化和最具影响力的内容都是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无论是设立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登记制度,还是与增加非法成本相关的各种具体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投资者保护。
然而,国浩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江东也提醒投资者,他们需要增强自己的能力和意识。他认为,投资者保护首先是自我保护,必须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而不是成为“躺在权利上的沉睡者”。同时,投资者应理解“买方负责”的原则,理解并认识到市场风险,避免进行与其自身能力和优势不相称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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