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个人保险业务将全面实施实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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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张文婷)作为防范保险业务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建立保险实名制尤为重要。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人身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保险实名检查登记制度和实名信息记录、身份证件验证和实名信息检查、实名信息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及补充规定。
哪些保险业务需要实名登记?
《办法》明确,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营的保险业务。
本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申请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办理保险业务的类型和基本内容、申请人的实名支付信息。
其中,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第一,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原则上是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对于尚未申请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第二,如果解放军士兵和人民武装警察确实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他们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和武装警察身份证;第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的护照、台湾居民的内地旅行证、港澳台居民的居住证、外国人的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办理保险、寿险合同有效期恢复、保单更正、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理赔等业务时,需要进行实名检查和记录。
什么样的保险业务需要实名认证?《办法》指出,保险期限超过7天、总保险费为2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恢复与更正业务,以及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退保理赔业务,需要进行实名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保单业务时,如果医疗保险等政府部门核实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险公司从相关部门获得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则不得进行实名保险检查。在处理索赔时,如果直接通过医疗保险等政府部门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支付,可以停止对索赔的实名检查。
实名检查信息不真实,无法办理保险业务
哪些机构是实名信息检查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是负责检查实名信息的主要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号、有效期等信息的真实性,将其实名信息记录在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中。
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检查证人的符合性;二是要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如姓名、身份证明的种类、身份证号码和证明的有效期等。同时,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业务,不仅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还要核对受托人的身份,核对受托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
鉴于检查结果不真实,《办法》规定,原则上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办理业务,特殊情况下,应当在备案后办理业务。
实名检查过程是如何进行的?
如何检查任务信息的真实性?《办法》规定,保险业应建立统一的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各保险公司和合格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应与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实时连接,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应与国家相关数据库实时连接,实现信息真实性检查。
其次,根据不同的保险业务,《办法》分别规定了保险检验程序、寿险合同效力恢复、更正、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理赔程序。同时,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保险业务,《办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检查流程。
《办法》还明确规定,已承保且在执行时仍然有效的保险合同采用批量检验的规则,如果检验结果不真实,规定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备案,要求相应的投保人在重新办理保险业务时进行更正,并通过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对更正后的信息进行核对。
对于农业保险、法定强制保险等业务,本办法表明可以遵循先申请保险业务,后进行补充检查的原则。
保险业务实名登记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许多投保人担心实名制的实施,个人信息安全存在隐患。对此,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第四章有六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消费者实名信息安全的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信息采集和使用、加强合作业务管理、建立应急预案。
具体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实名信息,不得擅自扩大实名信息的使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申请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其真实姓名信息。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保险实名信息检查的名义,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实名信息以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办法》还规定了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的实名信息安全保护: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实名检查登记系统应主动删除相应的实名信息记录。
鉴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实名信息相关权利,本办法指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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