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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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科[2020]415号)批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80元,共募集资金5.096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847,200.00元。以上资本到位情况已由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荣程艳字[2020]第518号0009验资报告。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0年4月14日,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交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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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专用账户仅用于存放和使用相关投资项目募集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公司和存款银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中信建设投资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设投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并有权通过现场调查和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力。公司和存款银行应配合中信建设投资的调查和查询。
4.本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随时查询、复制本公司特别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专用账户所需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用账户时,应当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开户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一份对账单,并抄送中国证券。存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如果公司在一次或十二个月内从专用账户中提取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及时通过邮件通知中信建投,并提供专用账户的支出清单。
7.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和年度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募集资金储存和使用情况的验证报告。
8.存款银行发现公司存在非法使用募集资金等重大风险时,应及时通知中国证券,并配合中国证券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等核实,中信建设投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时,中信建设投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银行,同时将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公司和银行。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0.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中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中国证券大规模提取专用账户,且未能配合中国证券对专用账户进行调查,本公司或中国证券有权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撤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11.中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设投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实报告并予以披露。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得出结论”,中信建设投资应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提出上述评估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验资意见。公司和存款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国证券的上述工作。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和中国证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终止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供参考的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宣布。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7日
标题: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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