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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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华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8,800张,每张面值100.00元,募集资金208,800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黎[2020]245号)批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636万元(含税),募集资金202,44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景勇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20cda50087验资报告。
二.签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4月16日。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保荐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内容无显著差异。
截至2020年4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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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立资金筹集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仅用于存储和使用甲方投资项目“成都环城生态区生态恢复综合工程(南区)、(东、西区)智能绿道项目”(以下简称“成都金城智能绿道项目”)(基础设施部分和系统软件部分)所筹集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与上市保荐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条例》和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并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丙方可以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询问和函证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乙双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和询问。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用账户的保管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苏北随时查询、复制甲方的专用账户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专用账户所需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委派的其他人员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时,应出具其合法身份证明和介绍信..
5.乙方应每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若甲方在一次或12个月内从专用账户中提取5000万元以上,扣除发行费用后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20%(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甲方应及时通过传真通知丙方,并提供专用账户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被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保荐代表人的更换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能及时向甲方出具报表,且未能配合丙方对专用账户的调查,甲方可自行或应丙方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撤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9.如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本协议,应在了解相关事实后,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甲、乙、丙三方应相应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相关条款。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自专用账户资金全部付清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宣布。
四川华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8日
标题: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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