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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0-10-14 19:21: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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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26日电(记者王君平)“中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使用针灸、疤痕灸、发泡灸、牵引、牵引、中药微创技术、中药灌洗等创伤性、侵入性或危险性技术方法;不要为了提高疗效而开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中医药保健服务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中医药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本标准,旨在促进和规范中医药保健事业的发展。本标准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保健服务。本规范所称中医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中医保健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规范》明确了中医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况识别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与指导、中医健康干预与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服务,并明确了中医保健服务项目的负面清单。中医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向客户提供不符合“食药两用物品清单”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要求的口服中药饮片或“保健食品禁用物品清单”中禁用的中药饮片;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得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和健康咨询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人民日报》(2018年6月27日,第13版)

标题: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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