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拟提升至每月5000元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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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财政部部长刘坤在解释中表示,草案综合考虑了人民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多种因素,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和报酬收入的基本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按照这一标准,结合税率结构的调整,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上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草案完善了对纳税人的规定,借鉴了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作为判断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的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从目前的1年调整为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计税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分为11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草案将工资、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四项劳动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基础上,将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对部分税率区间进行优化调整。
草案还适当简化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调整为“营业收入”。根据当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税率5%-35%不变,各档次税率适当调整。最高等级税率的下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营业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仍实行分类征税,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单独计算。
草案提高了综合收益的基本成本扣除标准。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金的基本扣除标准是每月3500元。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本标准统一适用于在中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不保留特别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收入基本扣除标准的同时,明确了继续执行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项目,并增加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等。特别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更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税收制度的公平。
针对当前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为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考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转移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的商业安排以获取不正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税的,应当依法补税并加收利息。(记者彭波,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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