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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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在2018年6月底之前,医疗机构、医生和护士的电子注册管理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在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注册方面,《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委托具备条件的独立医学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检查、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医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医疗科目后注明“协议”。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如果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相关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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