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票据管理 6个月后停止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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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5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跨省票据业务的定义、票据业务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管要求、跨省票据交易业务的监管要求、跨省票据信贷业务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跨省票据监管。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卖、购买、转卖(销售、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比重。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跨省电子回购、买卖(出售和回购)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跨省票据在发行前已经转卖、买入、再卖出(卖出、再买入)的,可以在《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继续执行。相关业务,但业务规模应逐步缩小;通知发出后六个月,相关业务停止,股票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总监兼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告诉记者,由于票据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6个月的“退出期”对金融机构没有压力,符合票据的特点和法律要求。
该通知的实施符合票据业务风险和电子票据推广的要求。
近几年来,票据风险案件频频发生,包括一些大型国有银行和几家股份制银行,以及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参与其中。从公开信息来看,银行间回购市场的票据是票据业务风险中受冲击最大的领域,诸如“卖出多张票据”和“表外交易”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为解决这些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底正式挂牌成立,相关配套文件陆续出台。
根据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17年票据市场运行分析报告》,2017年票据交易所处理票据交易52.18万亿元,其中电子客票交易51.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22万亿元,增幅4.51%;票据承兑业务14.63万亿元,同比下降3.47万亿元,同比下降19.17%。
此外,2017年上半年,原银监会连续发布了7份文件,其中“票据空转让”和“监管套利”等监管措施对票据业务影响较大,部分表外融资逐渐被提上日程。以前,经常在市场上交易的“代理控股”和“资产管理”等业务处于暂停或审慎发展状态。同时,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和监管套利业务减少。
“2016年的大部分主要法案也涉及跨省法案。”卜祥瑞告诉记者,跨机构、跨省的票据操作风险相对较大,票据中介和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跨地区信息不对称和银行管理漏洞实施犯罪。这也是监管部门发布相关文件的意图。
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票据承兑和贴现等授信业务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贴现、买卖(出售和回购)等交易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其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首次对省际票据业务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务票据系统、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省际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业务。电子交易,并要求在通知发布后六个月内停止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省际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调控制机制。
卜祥瑞表示,从宏观角度看,下发通知是为了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同时也再次强调了票据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属性。从更详细的层面来看,跨省票据确实存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容易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不受限制地不受监督."他说。
当然,对于票据业务的风险防控,加强银行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同样重要。对此,《通知》指出,要不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基金经纪活动;注重培育合规管理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的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的管理理念。
标题:强化票据管理 6个月后停止跨省纸质票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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