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加码 金控公司清理规范料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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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这表明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和金融控股公司清理规范问题将成为未来监管者关注的焦点,同时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文件的发布和金融控股公司清理规范奠定基础。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和大股东。专家认为,这表明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和金融控股公司清理规范问题将成为未来监管者关注的焦点,同时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文件的发布和金融控股公司清理规范奠定基础。
统一所有权管理的思想
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此前,监管部门于今年1月和3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规范。此外,今年3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两份支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实施前后关键问题的监管要求。
“尽管监管机构发布的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定存在差异,但大多数原则是相同的,反映了统一监管的理念。”兴业银行(601166)首席经济学家鲁正伟表示,例如,股权管理文件是基于股东持股数量和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分类要求准入资格和行为规范,不同类型的股东持股年限不同。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四类,要求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最近五年继续盈利;大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原则上近三年连续盈利。《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还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控股股东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此外,上述文件都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和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提出了精辟的监管规定。例如,《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有意参股的股东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地向最终股权持有人说明其股权结构,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系或一致行动者的关系;《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渗透原则将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作为自己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大股东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这不仅构成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基础,也决定了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新时代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认为,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弥补监管的不足,防止股权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持股、股权结构不清、违规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证券、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的现象,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运行。
财务控制公司清理了规格材料以加快
今年以来,关于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讨论很多。专家认为,随着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未来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规范化将进一步加快。
潘向东表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股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金融企业股东“两个参与、一个控制”的“硬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将在监管逐步完善的背景下走向规范化发展。
广发证券(000776)(港股01776)分析师瞿俊表示,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预计金融控股公司将受到协调与合作的监管。结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预计将首先明确股权关系,加强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管理,从源头上加强风险管控。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早些时候表示,实施行为监管,实质重于形式。比如,要加强整体资本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防止虚假出资、循环出资等短期行为。股权管理严格,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清晰,股东和受益人透明;为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有必要在金融机构和控股公司之间以及其他行业之间建立防火墙系统。
光大集团董事长李表示,为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必须认真清理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别是虚假注资、资本外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高杠杆、高负债,禁止金融控股机构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金融扩张。其次,要严格审查金融控股集团股东的背景,对相关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设定更高的门槛。第三,尽快颁布金融控股机构的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控股的法律地位。
填写监督的缺点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的盲点和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积累,有必要加快有针对性的治理步伐。迫切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进一步弥补监管的不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发布的股权管理文件中提出的渗透监管股权结构、检查自有资金、严格限制关联交易、“两参与一控制”等原则,与财务控制公司的监管重点相吻合。
潘向东指出,通过对各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金来源的深入核实,有助于实现深度监管,防止金融企业内部业务关联度高、挪用和占用资金、自行注资和虚增资本,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染,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甚至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的风险也可能感染和溢出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此前曾表示,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的内容之一是强调资本的真实性、质量和充足性,而《股权管理办法》中关于自有资金的相关规定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的收购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来源合法,且以净资产为限;《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用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股份,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在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方面,鲁正伟表示,在对单个金融企业或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监管中,监管机构的重点是防止股东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危及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监管部门发布的股权管理办法也严格限制了股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例如,《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股东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陆政委认为,各行业金融机构“两个参与、一个控制”的明确规定,意味着一些持股过多的金融控股公司需要逐步清理其过度持有和非法持有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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