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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来源:贵阳晚报作者:郑国林更新时间:2020-10-02 10:56: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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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沈依灵

注:图中所示债务均为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1月18日实施的《解释》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负责人表示,在《解释》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人民,坚持实事求是、纠正错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纠正错误。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夫妻既不能与“坑”债权人勾结,也不能“自相残杀”。这个司法解释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修订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实施后,最高法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三次司法解释,共有82条规定。2017年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了补充规定,遏制了“假离婚、真逃债”问题。然而,由于配偶一方需要在家庭日常生活之外借入大量的资金,“负债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的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强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因此,许多家庭的财富迅速增加,投资产生的债务风险也加大了。在现实生活中,典型的案例经常发生,如夫妻与债权人串通,或一方夫妻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这些因素叠加并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得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债务案件更加困难。虽然原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防止了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和夫妻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风险,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最高法制定并颁布了《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事后由一方签字或认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明确规定,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夫妻一方认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要规定“共同债务、共同签署”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负责人解释说,婚后,男女不能否认夫妻双方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即使结婚后,一方的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大额债务,应与另一方协商,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它们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解释》的规定旨在引导债权人在事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并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尽可能地共同签字。实际上,许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一般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场并一起签字。如果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还必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贷款将不予批准。这种运作模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无法清偿的风险,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对配偶一方的权益造成损害。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虽然要求夫妻“共同签署债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易效率,但当一定的交易成本增加与夫妻一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的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时,夫妻一方的知情同意权涉及到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以及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和人格权等基本法律原则,应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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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另一方不得承担债务

《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除外。一个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负责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不同意单独的财产制度,或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一协议,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类型主要分为八大类,即食品、服装、家用设备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讯、休闲教育及服务、住房等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照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利益、家庭人数等)来确定。)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然而,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家庭为单位,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承包经营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这两者。正常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可视为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在确定它是否属于家庭的日常需求时,有必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人民日报》(第11版,2018年1月18日)

标题: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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