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雾围城》维权案再陷“迷雾” 居中判决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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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雾都围城”维权案陷入“迷雾”
近日,闻仲律师事务所向电视剧发行商发出的催款信,重新进入了公众维权近两年的视野。
这封提醒信暗示,由于此案处于二审阶段,最终结果尚未确定,我希望爱奇艺和其他公司会慎重考虑合作该剧。
作为一审判决的胜诉方,我们为什么要发出这样的提醒函?
“我今天赢了,但我输了。”这是一位女作家,我想是班迪特,她说了她在2017年9月5日看到法院一审判决后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包括紫晶泉在内的7家公司,通过改编电视剧《如果人生如旧》的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名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长篇文章,称作家通过窃取概念误导公众。
一方是原作者,另一方是电视剧制作人,但双方是合作伙伴,处于针锋相对的局面。原因是什么?这也是从我和盗匪思考拯救的工作开始的。
七家公司被指控侵权
土匪,原名艾晶晶,出生于湖北。2000年,他开始接触网络文学。2004年7月,她在锦江原创网连载了现代言情小说《芙蓉》,2005年8月更名为《裂锦》,这也是她发表的第一部小说。2006年9月,系列都市言情小说《像梦一样的仪式》引起了广泛关注。2014年12月,他加入了湖北作家协会。2015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
被誉为“虐心大师”的我怀念土匪,他的大部分作品都是悲剧爱情故事,深受市场欢迎。许多作品,如《佳期如梦》、《来不及说我爱你》、《千山暮雪》、《寂寞的空春天来晚了》等,都被搬上了银幕。
从2010年1月到10月,班迪特·斯森开始在杂志上连载小说《夜》,之后《夜》被重新命名为《被雾围困》。2010年3月,在小说完成之前,冈斯村与其经纪公司北京吉一方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一方”)签订了协议,吉一方获得了小说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出版发行权、电子版印刷复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和代理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8年7月31日。直到2011年6月,《围城》的官方版本才首次出版。
另一家公司紫水晶弹簧公司也对这项工作的市场持乐观态度。紫晶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沙在经过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回忆了这段历史。“2011年3月,我仅用了8万字的《围城》就在3月15日满怀喜悦地与《围城》的版权所有者北京吉一方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版权使用协议’,并支付了演出的版权使用费。”授权期限为5年,截止于2016年3月14日。
从那以后,紫水晶春天公司致力于剧本改编和拍摄的准备工作。据记忆广场公司称,2016年3月发现,包括紫晶泉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开始拍摄改编自小说的电视剧,该剧的改编和拍摄在许可协议到期前并未完成。授权期满后,有7家公司没有重新获得授权。因此,记忆广场认为这七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记忆广场的编辑、拍摄和放映等权利,并立即起诉了这七家公司。
剧本难产是有原因的
包括紫水晶之春在内的七家公司对记忆工作室的指控和盗匪对生存的思考提出了异议。首先,电视剧《如果我们像以前一样相遇》是由七家公司共同投资拍摄的,七家公司将小说改编成剧本,这源于记忆工作室的授权。经过几轮剧本改编,七家公司于2015年12月举行了开拍仪式,并于2016年2月28日完成了剧本改编。2016年3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了宣传。因此,7名被告对所涉小说的改编是合法的。此外,在启动仪式上,记忆工作室的两名工作人员也参加了活动,表明记忆工作室了解当时的电视剧改编和拍摄过程,并以行动表示认可和支持。
至于为什么剧本的改编直到五年后才完成,常莎解释了原因,主要是因为改编工作比预期的要困难。“我们已经连续聘请了一批编剧,花费了数百万美元,但由于对原角色的混淆,我们无法满足拍摄要求。”.....“在过去的五年里,我与五个编剧和编剧团队签订了改编协议,并支付了数百万元的编剧报酬。2015年,我又花了600万元邀请了最后一轮编剧,全部都是重新创作的,剧本最终得到了各方的好评。"
第二,虽然合同是在2011年3月15日签订的,但期限是5年。然而,小说《围城》还没有出版,所以当时协议还没有生效。该小说于2011年6月首次出版,因此授权时间应为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
第三,虽然剧本改编自小说,但电视剧是两次创作的新作品,独立于原著。改编后,7家公司享有相应的剧本版权。小说的主人没有权利拍摄剧本,所以他不能干涉七家公司的拍摄行为。
第四,电视剧的发行和播出行为属于七家公司合法行使版权的行为。由于影视剧拍摄项目复杂,发行和播出也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播出平台时间表的选择等不可控因素,因此时间无法确定。记忆工作室提出的禁止拍摄、发行和播放改编作品的禁令侵犯了7家公司的权益。
由此可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七家公司参与的电视剧改编和拍摄是否侵犯了记忆广场享有的版权;如果构成侵权,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中间判决存在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记忆广场公司和紫晶泉公司签订了授权小说使用的版权许可协议,有必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这七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协议签署后是否生效,或者小说出版协议是否生效?法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离,如应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合同,或有有效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才能成立但不生效。具体到本协议,双方没有就协议的生效做出特别约定,法律也没有就此类合同的生效要求做出特别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尽管《围城》这部小说在协议成立时没有出版,但它并不影响协议的生效,而是影响了协议的履行。
同时,法院指出,不可否认的是,小说《围城》的首次出版对协议的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不了解小说所涉及的全文,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改编权的正常使用。同时,由于记忆广场与艾晶晶签订的合同,在小说《围城》首次出版之前,记忆广场并没有得到小说的授权,自然也不可能得到紫晶泉公司的授权。从协议签署到《围城》第一次出版期间,有七家公司无法根据小说改编和制作影视剧。因此,法院认为《紫水晶之春》获得影视改编权的起始日期应为2011年6月20日,即小说《围城》的出版日期。另外,由于协议中约定的授权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紫晶泉公司获得《雾都围城》影视改编权的期限应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
那么,紫晶泉公司在授权期内完成了剧本的改编,那么根据剧本的所谓“新作”拍摄不是侵权吗?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改编权是指以原创作权改变作品并创作新作品的权利。拍摄权是指以类似方式将作品拍摄或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变作品通常意味着在不改变其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从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虽然改编权和制作权是两个独立的选项,但制作权和改编权仍然有着最密切的关系。拍摄过程实际上是两种权利的行使,即改编权和拍摄权。因此,在影视行业中,改编权和拍摄权都是普遍授权的,统称为影视改编权。这种授权的核心在于生产权,而适应只是为了实现生产目的而必须包含的权利。因此,紫水晶之春通过支付版税获得了编辑和拍摄这部小说的权利,目的是将这部小说拍成电影和电视剧。也就是说,协议中约定的改编权和拍摄权控制了电视剧拍摄时涉及小说使用的一系列行为,如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以及根据电视剧进行拍摄等。因此,七家公司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的影视剧制作活动,如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等。因此,这七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记忆广场公司拍摄权的侵犯。
七家公司应该承担什么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由于合同期内原告相关人员被邀请参加被告主持的电视剧《人生如重逢》的开机仪式,故认为原告默许并让被告侵权。此外,由于被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被告被责令停止后续的宣传、发行和播出,将会导致双方利益的巨大失衡,并会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这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的。因此,经考虑案情因素,法院不支持记忆广场提出的“禁止被告宣传、制作、拍摄和播放涉案电视剧的申请”。换句话说,当侵权行为被发现时,7家公司被责令赔偿记忆广场5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没有下令停止侵权行为。
需要加强风险意识
至于法院的判决,记忆广场和班迪认为这意味着剧党可以继续违反权利销售电视剧,所以他们继续上诉。
北京闻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记忆之家委托的二审代理人王国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没有“默许和放任侵权”的规定,也没有理由将“默许和放任侵权”视为权利人或原告的过错。此外,被告在知道授权即将到期时才开始开枪。被告投入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在侵权期间投入的,被告有故意违法侵权的主观恶意。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适用利益平衡原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适用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是双方都有合法的利益需要保护。此外,社会公共利益的客体应当是未指明的多数公众,所涉及的利益也应当是未指明的多数公众利益。无论如何,这7间公司的资金不能等同于公众利益。一审法院将7名被告的利益等同于公共利益,这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该案正处于二审阶段,结果尚未公布,但该案反映的许多问题值得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冯小青表示,本案不同于普通恶意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签合同的最终目的首先是把小说拍成电视剧,然后推向市场,实现双方的双赢。法院目前的判决是在现有条件下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因此也值得理解。值得影视行业借鉴的是,无论是从保护内容制作者还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规范合同的签订。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法律新闻教研室教授程德安认为,近年来影视剧行业整体收入水平大幅上升,社会资本大量涌入,一些高质量的原创作品赢得了市场青睐。与该行业的迅速崛起不相称的是,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需要加强。特别是在当前热门的知识产权市场中,衍生产品的发展日益深化和多样化,各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在合同中详细说明。这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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