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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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解决深贫困地区的扶贫任务,为精准扶贫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地区扶贫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41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扶贫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金融部门坚持新的金融资金要优先投向深度贫困地区,新的金融服务要优先投向深度贫困地区, 力争在2020年前,使贫困地区的贷款增速高于各省(区、市)每年的贷款平均增速,为实现贫困地区脱贫目标的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的管理,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的力度。到2020年,各省(区、市)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比重高于去年同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差异化信贷管理,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调整内部授权和绩效考核,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全面确定贷款额度,更好地满足贫困地区人民合理的融资需求。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全力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搬迁提供金融服务。继续发挥国库管理作用,拓宽国库直接支付惠农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完善贫困农户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各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实施国债下乡,为贫困地区农民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
《意见》强调,要拓宽贫困地区的直接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深度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加快审核进度,实行“立即申报试行,试行后立即发行”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实行“专项对接、专项审核”,实行“先申报后试点、先试点后挂牌”的政策,降低初始上市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深度贫困地区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实行“专项对接、专项审计”,实行“即时申报、即时试点”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扶贫票据、社会效果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实行会员费减半的优惠待遇。创新和发展保险产品,提高贫困地区的保险密度和深度,到2020年底,实现贫困地区医疗补充保险的全覆盖和农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覆盖。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优先在深贫困地区开设金融网点,提高网点覆盖率,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深贫困地区行政村农业帮扶和退出服务全覆盖,实现“基本金融服务不离村,综合金融服务不离镇”。全面推进信用城镇、信用村和信用用户建设,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档案卡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大力发展信贷业务。优先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辉工程”,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贫困村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格扶贫项目贷款审批管理,避免以扶贫为名违规借贷和融资其他项目,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意见》要求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如果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各种不良率年度目标不到2个百分点,监管部门的监督评估和银行内部评估可以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完善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地方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金融精准扶贫信息与专项贷款统计的对接和共享,完善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价,加强金融精准扶贫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升金融扶贫政策在深贫困地区的实施效果。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贫困地区扶贫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贫困地区扶贫的意见
银发[2017]28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贫困地区扶贫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7〕41号),集中力量和资源,创新金融扶贫体系和机制,努力做好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强化职责,提高地位,财政扶贫资源应更多地集中在深贫困地区。征服贫困的堡垒是在艰苦的战斗中实现消除贫困目标必须完成的任务。做好贫困地区脱贫工作是金融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金融部门要坚持以新的金融资金和新的金融服务为重点,满足贫困地区的需求,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实现贫困地区消除贫困目标的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二是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深度贫困地区的信贷供给。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管理,加大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的倾斜力度,力争到2020年,使各省(区、市)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比重高于去年同期。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整,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2020年前,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高于各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
第三,完善差异化信贷管理,更好地满足贫困地区人民合理的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调整内部授权和绩效考核,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全面确定贷款额度。在扶贫攻坚期,为准确发放扶贫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处理不还本贷款展期业务,对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区别对待。对深度贫困地区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展,重点支持深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发展生产。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度提高商业担保贷款的贴息额度,取消反担保要求。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力度,支持更多困难家庭学生入学。延长民间贸易和货物优惠贷款期限,因地制宜支持民间贸易和货物企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建立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工业扶贫的资金支持。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扶贫对象,应通过深入分析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和金融机构记录,找出信用记录不良的原因,并开展信用援助,帮助其重建良好信用。
四、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全力做好贫困地区扶贫搬迁金融服务工作。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搬迁进度和深层贫困地区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扶贫搬迁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时机,筹集信贷资金,确保支持对象的准确性和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坚决避免因贷款原因造成资金闲置挪用和影响搬迁进度。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加强动态监测、监督和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安置贫困人口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安置区贫困人口的就地生产和生活。
五、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拓宽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深度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加快审核进度,实行“立即申报试行,试行后立即发行”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实行“专项对接、专项审核”,实行“先申报后试点、先试点后挂牌”的政策,降低初始上市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深度贫困地区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实行“专项对接、专项审计”,实行“即时申报、即时试点”的政策。鼓励上市公司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对贫困地区企业进行并购。优先加快对涉及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查。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专业援助,通过设立金融工作站帮助贫困县,提高贫困地区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扶贫票据、社会效果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实行会员费减半的优惠待遇。
六、创新保险产品开发,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的密度和深度。大力发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疾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保险产品。,重点服务贫困地区因病致残的优秀困难群体。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保费补贴,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适度降低贫困地区的保险费率。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000061),提高贫困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水平。到2020年底,中国将实现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的广泛覆盖和城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覆盖。
七、优先在贫困地区下沉金融网点,更贴近贫困农民的需求。金融机构应结合贫困地区的实际需要,合理优化网点布局,保持现有网点基本稳定并力争增加,提高网点覆盖率,积极推进现有金融机构网点升级,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继续将业务网点向贫困地区的农村转移,扩大业务范围。推进财政奖励和补贴增加,审慎稳步拓展农业帮扶和退出点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农村支付服务建设,鼓励在贫困地区推广网上支付,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贫困地区行政村农业帮扶和退出服务全覆盖,实现“基本金融服务不离村,综合金融服务不离镇”。
八、推进贫困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面推进信用城镇、信用村和信用用户建设,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档案卡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结合贫困地区实际,探索发展信用培育、完善信用评估机制的有效途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信贷业务,增加信贷额度,促进贫困地区信贷快速增长。
九、继续发挥国库经理的作用,提高贫困地区国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国库的监测和分析作用,配合地方财政部门盘活财政资金存量,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拓宽国库直接支付惠农资金的种类和范围,完善贫困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各类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及时实施国债下乡,为贫困地区农民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提高财产性收入水平。
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优先实施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教育“金辉工程”,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贫困村金融宣传教育全覆盖。加强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以及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售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净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环境。严格扶贫项目贷款审批管理,避免以扶贫为名违规借贷和融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提供长期支持。
十一、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如果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年度不良贷款目标高出2个百分点,在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估和银行内部评估中可以给予一定的容忍度。加快完善和实施尽职调查豁免制度,明确准确发放扶贫贷款过程中的尽职调查要求,加强积极引导。
十二、加强财税结合,激励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扶贫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完善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贫困地区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在深度贫困地区建立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注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等方式,激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扶贫开发。推动地方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贫困地区农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融资。
十三、完善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金融精准扶贫政策的推广。充分利用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和专项贷款统计,加强金融精准扶贫服务和精准扶贫贷款异常波动的监测分析。提高金融扶贫效果评估的精度,丰富评估结果的应用方法,推动纳入政府综合扶贫工作效果评估体系,并与扶贫再融资、宏观审慎评估、银行间债券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等的运用相衔接。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金融扶贫政策、金融知识、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扶贫效果,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金融扶贫模式和经验,形成金融扶贫的浓厚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监管委员会(证监会)
2017年12月15日
[我要纠正错误]主编:韩
标题: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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