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鼓励机构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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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远编辑林建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意见》要求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季度发行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地区年度公开发行债券的30%以内(按季度累计)。年度债券发行规模在500亿元以下(含500亿元,下同),或计划发行替代债券占40%以上(含40%),或项目建设时间窗较短的地区,上述比例可放宽至40%以下(按季度累计计算)。如果全年未发行规模小于100亿元,可以选择一次发行,不受上述发行比例的限制。
在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方面,《意见》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不得通过“引导招标”、“协商利率”等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经核实后,财政部将通知以非市场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定价的地方财政部门。
根据《意见》,地方财政部门应合理开展公开发行的普通债券的展期工作,适当增加单一普通债券的规模,提高流动性。对于项目收入和融资自平衡的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交通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相关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合理匹配项目发行债券,适当加大集中发行力度。对于单笔债券募集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积极研究发行公开承销,提高发行效率。
《意见》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基金的置换进度,原则上已入库的公开发行置换债券基金的置换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向市县财政部门贷款,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置换债券资金的拨付,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同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地可以研究开展不同形式的还本付息,如提前偿还地方政府债券和逐年还款等,防止债务偿还资金闲置浪费或挪用的风险。
《意见》还建议地方财政部门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用债券管理改革。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在严格项目配套发行专项债券的基础上,加快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和偿债责任的匹配。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筹备,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标题:财政部:鼓励机构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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