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构建“免费+付费”个人信息保护双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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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指出,鉴于普遍免费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可以尝试构建免费和付费的双重模式,网络服务运营商应该制定免费和付费文本供用户选择。在免费模式下,用户享有统一的法律保护,网络服务运营商可以在合法、必要和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和收集个人信息。在支付模式下,用户的个人信息享受定制的高标准合同保护。
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者张新宝教授以“免费与付费双重模式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思维”为题,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双重模式的重构。
张新宝说,有人认为:“中国人可以更开放,对隐私问题不那么敏感。”如果他们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处理数据。”随着facebook上8700万个人信息被滥用,中国互联网公司对待个人信息的方式让我们感到不安。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观点只是反映了当前的形势。这就是我们提供个人信息以换取便捷免费网络服务的商业模式背后的危机,这一危机需要解决并找到出路。
准确的广告和理解顾客是网络广告的秘密
张新宝首先谈到了普及免费互联网模式的原因。
他表示,与传统产品不同,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信息产品供应遵循另一种经济逻辑。在没有法律垄断的情况下,理论上,信息产品必须几乎免费出售,固定成本以薄利多销的方式摊销。任何被复制的东西在下一次复制中都将趋向于免费或接近免费,降低信息产品价格的力量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免费服务不是网络服务运营商的被动选择。相反,它可以通过免费服务策略获得最有价值的资源和用户的关注。信息消耗的显然是接收者的注意力。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注意力是一种比金钱更有价值的货币。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发展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吸引和保持用户的注意力,而对于用户来说,面对汹涌澎湃的信息,如何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免费赠送技能会吸引更多用户的注意力,然后转化为市场份额,再与企业价值挂钩,这就是网络经济中的网络效应。
简而言之,作为信息互联的载体,互联网的价值取决于被连接的端点的数量。著名的梅特卡夫法则告诉我们,网络的总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就越大。互联网运营商不是在做慈善,但目的仍然是为了盈利。他们不太可能在普遍免费模式下向用户收费。相反,他们利用狗身上的毛向第三方收费,于是互联网广告业务应运而生。
谷歌2017年第四季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广告服务仍然是利润最高的业务,广告收入达到272.7亿元,占其总收入的84%。全球最大的社交媒体网站Facebook占其总收入的98%。这背后的诀窍是准确投放广告,这要求互联网公司了解每一个客户。
幸运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变化,人们不再需要耗时费力的人际交流,这一目标可以通过代码和网络收集和分析尽可能多的用户信息来实现。个人用户的肖像因此成为网络运营商的杀手。斯坦福大学的科学家Michal Kosky提出了一个理论,通过了解facebook上10个人的喜好,你会比你的同事获得更多关于用户的知识,如果你知道超过300个喜好,你会比你的朋友获得更多关于用户的知识。事实上,facebook声称通过有效的数据分析和用户描述帮助广告商找到最合适的用户类型,从而实现准确的营销。
互联网的普遍自由模式导致信息保护不足
张新宝指出,互联网普遍免费模式并不是真正的普遍免费,事实上,它是以向网络运营商提供个人信息为代价的网络服务。这种模式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它悄悄地损害了用户的利益,甚至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利益。facebook这次暴露出的问题影响了一个国家选举的政治层面,也让我们深思。
对于用户来说,通用自由模式模糊了个人信息的同意规则。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确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用户同意规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互联网法》第41条将这一规则延伸至个人信息的后续使用。
然而,在普遍免费模式下,用户不太可能知道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更难以预见可能的损失。相反,他们的收获是具体可见的。披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风险也是未来和潜在的。在比较现在和未来时,用户通常会关注当前的利益,而低估未来的成本,所以他们更喜欢眼前的满足和幸福。实证研究还发现,在美国,平均只有4%的用户阅读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
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在普遍免费模式下不正当地减少了自己的责任,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作为资源赚取高额广告费。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用户不支付货币对价,也没有主观支付对价的意识,因此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形成了一个自由的契约。基于利益原则,只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对方才能承担全部责任。在未支付合同的情况下,网络服务运营商承担的义务更容易被削弱。例如,在未付款合同下,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不履行债务的责任较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他才承担对事物缺陷的担保责任。
目前,相关争议可以参照托管合同处理。《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自由的。如果保管人证明他没有重大过失,他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自由模式下,当个人用户的信息被泄露或滥用时,除法定免责事由外,网络服务经营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只要网络经营者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可以被视为没有重大过失,因此他们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在普遍免费模式下,弱化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需求,迫切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指出,《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数据收集者的义务,并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一个框架规则。
构建“免费+付费”的双重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张信宝进而提出基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双重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应当重构。
他说,鉴于普遍免费模式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力,我们试图引入一种新的机制来改善它,从而形成免费和付费的双重模式。关于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网络服务运营商应该起草免费和付费文本供用户选择。
在免费模式下,用户享有统一的法律保护,网络服务运营商可以在合法、必要和合法的范围内使用和收集个人信息。在支付模式下,用户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定制的高标准合同保护,而网络运营商不允许以这种模式收集个人信息,除非这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不可或缺的。同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更严格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不用于广告销售、用户肖像、二次使用等。
免费+付费的双重模式是基于个人信息的自决权。所谓个人信息的自决权是指用户决定是否向谁、何时、何地以及在何处披露个人信息的权利。在这方面,个人信息权不仅是一种被动的保护性权利,也是一种主动的个人支配性权利。将于今年5月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引入了信息自主决策理论,细化了同意标准,增加了数据遗忘权和数据携带权等新权利,使个人能够更有效地控制自己的信息。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我国《网络安全法》赋予用户删除和更正的权利。因此,用户当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网络运营商提供个人信息以及披露和使用的范围,或者不披露或禁止使用。免费+付费的双重模式丰富了这一同意原则。
免费+付费的双重模式可以有效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利益,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facebook的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说,如果你建立一个服务来连接世界上的每一个人,许多人不愿意或无力支付,这将催生互联网广告业。但不是每个人都付不起钱,也不是每个人都把便利放在个人信息之上。对于这些人来说,支付方式扩大了他们的选择。
这种模式也有助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业绩增长。无论是付费模式还是免费模式,网络运营商都可以获得收入,但收入来源不同,这就解决了信息再生产无法覆盖信息生产成本的矛盾。这种隐私政策安排不仅能有效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还能吸引其他拥有敏感个人信息的用户加入,从而提升企业的声誉。随着用户的扩大和相互信任的巩固,网络服务运营商已经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个人信息涉及不同的主题和不同的兴趣。个人、企业和政府都对个人信息有需求。个人尊严、自由、商业价值和公共价值在个人信息中交织在一起。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必须采取平衡的方法。免费+付费的双重模式符合网络经济的内在逻辑,回应了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权的呼声,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发展。这是一个实现多个目标和各方共同成长的战略。
标题:张新宝:构建“免费+付费”个人信息保护双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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