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在通道下的业务将现原形 保险关联交易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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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这是2014年7月以来中国保险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数量。
在过去的四年里,保险行业的关联交易一直在飙升,规模从数百亿迅速增加到数千亿。随着规模的迅速扩大,潜在风险逐渐加大,交易结构复杂,风险暴露重叠。
尽管风险基本上是可控的,但必须加以防范。
5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监管正式重新确立了保险关联交易规则,结束了过去“小修小补”的时代,被视为加强保险关联交易监管硬约束的体现。
这无疑给疯狂而隐蔽的保险关联交易打上了“紧箍咒”。过去隐藏在信托计划和其他渠道中的一些保险关联交易将很快显示出它们原来的形式。
近万字征求意见稿的核心信息是什么?如何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多少种保险关联交易?投资比例的要求是什么?违反规则的代价是什么?
让边肖专注于你
拒绝模糊区域
最完整的“关联定义”即将到来!
在一些看似“高收益、低风险”的保险信托计划背后,有一系列相关安排:保险机构和金融家是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甚至与信托公司、信用增级方等主体有关联关系,并通过投资信托产品向金融家借钱。保险机构已经成为股东和关联方的融资渠道。
过去,保险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定义不明确,导致许多保险公司钻空.监管的空子
这一次,《征求意见稿》对“关联方”进行了重新界定,使动机不纯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股东可以从中渔利。
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保险公司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被视为关联方。
此外,确定的时限极其严格。在过去12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在未来12个月内,有关联关系的人也被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方。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背景是,为防止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自2007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原中国保监会近十年来多次下发文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不断填补制度漏洞。
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行全系统“渗透式”监管,使关联人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分类更加细化,建立了违规问责机制和责任人问责机制,确保违规行为能够被看到和管理。
与以往有关保险关联交易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关联交易”的定义更加详细。
例如,在2007年版《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义为“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投资和管理保险公司资金等六种交易活动”;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六类关联交易,即股权投资、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息转移、服务提供等。,并详细描述了每种关联交易的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界定了保险公司的相关法人、相关自然人和其他关联方。值得一提的是,对保险公司关联方的识别还将追溯到信托计划或其他协议安排等金融产品,并渗透到对实际股权持有人的识别。
业内人士解释称,之前对关联方的定义不明确,容易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关联方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照“渗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识别关联方;甚至出现了股东关系隐蔽、公司隐性控制等问题。
一家寿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引入了当前市场上几乎所有保险关联交易的关联场景。保险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定义更为详细。与此同时,它正日益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相关法规接轨。”
关联交易投资比例
高大强壮,不可动摇
根据监管部门此前的调查,保险关联交易主要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或股权关系隐瞒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关联交易利用率“超标”等问题。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没有放松对保险公司资金关联交易比例的监管。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各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30%,且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较高者;
在保险公司投资的非上市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关联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项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总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动态监控关联交易的金额和比例,建立预警和控制机制,及时调整业务操作。今后,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强制措施和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资金关联交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多方问责:公司、负责人、
股东和中间人无法逃脱
如果保险关联交易链中有任何一方,该怎么办?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和个人将被明确追究违法责任。总之,没有人能逃脱保险公司、合规官员、股东和中介的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对关联交易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与此同时,监管措施不断升级。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酌情采取发出询证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取消关联交易、责令禁止特定关联交易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记录其业绩记录,通报行业,责令更换相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应当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股权转让等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监管部门可以进行行业报告,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协商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升级也有惩罚。
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关联人违反规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采取司法措施进行索赔。
标题:隐匿在通道下的业务将现原形 保险关联交易戴上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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