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为保险关联交易“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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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编辑黄蕾
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该条例正式对保险关联交易“重新制定规则”,被视为加强保险关联交易监管硬约束的体现。
“关联方”的定义更为详细
近年来,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全面放开,保险业的关联交易迅速增长,规模从数百亿迅速增加到数千亿。关联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潜在风险逐渐加大,交易结构复杂,风险暴露重叠。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全系统范围内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渗透式”监管,使关联交易链中关联人的识别和关联交易的分类更加细化,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和责任人问责机制,确保违规行为能够被看到和管理。
与以往有关保险关联交易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更加详细。例如,在2007年版《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义为“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投资和管理保险公司资金等六种交易活动”;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六种关联交易类型,即股权投资、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息转移、服务提供等。,并详细描述了每种关联交易的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关联方。值得一提的是,对保险公司关联方的识别还将追溯到信托计划或其他协议安排等金融产品,并渗透到对实际股权持有人的识别。
业内人士认为,以前对关联方的定义不明确,容易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照“渗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识别关联方;甚至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股东关系的隐蔽性和对公司的隐性控制。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定义更加详细,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相关规定逐渐趋同。
对保险关联交易投资比例的监管没有放松
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没有放松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的监管。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各关联方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30%,且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较高者;在保险公司投资的非上市股权资产、房地产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关联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项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总投资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5%。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动态监控关联交易的金额和比例,建立预警和控制机制,及时调整业务操作。今后,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强制措施和监管处罚,对保险公司资金关联交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一旦你违反了规则,你将对人们负责
为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关联交易的发生,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验证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核、报告、披露、审计和问责,并对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做出详细规定。
一旦你违反了规则,你将被追究责任。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对关联交易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与此同时,监管措施不断升级。对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采取发出询证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取消关联交易、责令禁止特定关联交易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应当责令改正,在履职记录中记录其职责,告知行业,责令更换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并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保险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应当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股权转让等监管措施。
同时升级也有惩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并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表示,持续监管保险关联交易实际上是监管部门整顿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去年,20多家保险公司因关联交易违规或关联交易管理违规收到监管信,其中许多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被暂停。
标题:监管为保险关联交易“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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