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家外资持有上市券商股份比例不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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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合格的内资实体可以合法接受证券公司的股权,也可以参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
“今后,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设立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最近表示。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于4月28日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此举旨在进一步扩大证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的建设。《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行实施办法的最大变化是取消了“单一境外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等安排由他人共同持有的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的要求,对单一境外投资者持有的上市证券公司股份没有额外的比例限制。
修订后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允许外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的情况与其他证券公司一致;它反映了外资由参股转为控股,名称由《设立外资证券公司规则》改为《外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新设立的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历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将境内上市证券公司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调整为“符合国家关于开放证券业的安排”。
第四,改善海外股东的条件。海外股东必须是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来,他们的业务规模、收入和利润均居世界前列,长期信用在近三年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第五,阐明了境内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化导致境内证券公司性质变化的相关政策。
谈“基金业何时对外开放?”发言人介绍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不得超过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该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51%的股份,并且不涉及修改现有规则。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设立新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此外,据发言人介绍,目前,合格的国内实体可以合法地接受证券公司的股权,也可以参与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证券公司股权管理条例》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和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条例发布后,证监会将进一步协调相关统筹安排。
标题:单家外资持有上市券商股份比例不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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