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文: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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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把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扩大到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并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科学预测。
《意见》指出,全国人大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的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的规定,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了全过程的全面检查和监督。
在支出预算总量和结构方面,《意见》要求对支出预算总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党中央确定的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中期财政规划,并审查支出政策的可持续性,以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审查支出预算结构,重点关注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党中央在各重要领域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在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确保中央重大政策决定确定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推动政府完善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确定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范围。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督促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的实现。
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意见》明确,重点是审查、监督和落实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转移支付与财政收支职责相匹配;转移支付对实现各地区财政平衡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的总体绩效。监督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和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批准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执行效果等。
在政府债务方面,《意见》指出,要强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坚决制止乱借乱建,规范举债融资行为。结合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评估国家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地方政府债务审查和监督应重点审查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债务比率、利息负担比率和新增债务比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的安排和偿还计划,对地方政府借款规模的合理性进行评估。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积累的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加,绝不允许新型隐性债务出现。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并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严格依法征收,避免过度征税,防止财政收入虚高。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依法监管。
标题:中办发文: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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