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金融风险成两会重磅热点 民主党派呼吁推防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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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人大即将召开,金融风险防控成为NPC代表和CPPCC委员关注的焦点。最近,各民主党派纷纷报道了今年提案的基本情况。大多数各方将提交的集体提案涉及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以及促进“僵尸企业”的清算。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分散在各民主党派中的许多NPC代表和CPPCC成员针对各民主党派的提案进行了深入调查,提出了许多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建设性政策建议,形成了一个针对性很强的集体提案。例如,致公党中央形成了加强逃废银行债务司法治理的相关建议;民进党中央的相关建议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控提出了一些建议,特别是提出金融总体监管标准要科学灵活,避免“单一标准”或盲目追求“国际标准”;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的相关建议建议加快建立跨领域的金融产品监测指标体系。
“金融风险与经济基本面密切相关,表现出很强的‘顺周期性’,即当经济形势好转时,金融风险基本不出现,而当经济形势恶化时,金融风险会变得显著甚至突然爆发。”根据致公党的相关建议,要继续降低企业杠杆率,加快“僵尸企业”的市场清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推进“僵尸企业”清算方面,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形成了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相关建议。此外,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央即将提交的提案建议“僵尸企业”应依法退市,民进党中央也形成了进一步发挥破产法作用、推进“僵尸企业”清算的相关建议。
着力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首要任务是识别金融业中的突出风险点。”根据致公党的相关建议,中国金融业存在三个突出的风险点,包括高杠杆率带来的高整体风险水平;金融资源仍未按照市场化机制充分配置,不能满足优质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金融监管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甚至是0/0/0环节。
“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混业监管体系。例如,应努力建立和完善金融混业经营领域的统一监管框架,减少监管漏洞和监管空 0。同时,要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服务模式改革。”该提案指出。
针对近年来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致公党的相关建议建议应颁布司法解释或判决指导案例,以法律的形式制裁逃废银行债务。有条件的法院加快设立金融法院(包括派出“金融法院”)和破产法院,并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利用综合行政管理的优势,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民进党中央的相关建议对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控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改革监管治理机制,完善整体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权力博弈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总体标准应科学灵活,避免“单一标准”或盲目追求“国际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执行一系列国际标准,而必须考虑中国经济和金融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差异。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们还需要利用事前监控。NLD中央委员会的相关建议建议加快建立跨领域的金融产品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逐步建立我国金融机构短期资本流通体系,并将其延伸到交叉金融产品层面;建立一个独立的中国金融研究办公室。
清理“僵尸企业”需要法律保护
金融风险与经济基本面密切相关,中国宏观杠杆率居高不下,已成为金融风险的总来源。
“应该有进一步的高质量‘去杠杆化’。”根据致公党的相关建议,在企业“去杠杆化”方面,建议以市场配置为主要机制,减少对亏损企业的贷款,大力消除无效供给,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要切入点,促进亏损企业杠杆率下降。同时,通过并购如混合所有制、托管经营等。优化国有亏损企业和“僵尸企业”,解决相关企业原有债务和员工安置问题,实现“去杠杆化”
谈到处置“僵尸企业”,2月28日,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央研究室委员管峻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了相关建议,称目前存在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市认识不足的问题。僵尸企业的退市往往需要通过破产重组程序依法完成。现实中,一些行政管理人员担心“企业破产”会影响政治成就的形象,一些管理人员因循守旧,大谈“破局”
“如果退市企业的员工生活保障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很难促进退市过程的顺利进行。”管峻坦率地说。
为了在现实中解决上述问题,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的相关建议建议重新定位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同时,要完善与退市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门的“企业破产全国保险基金”,按照保险业务模式,将原来由不同行政职能部门主导的职工救济和生活保障资金统一集中、经营管理、市场化,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业内人士认为,大量已经具备实质性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存在隐性财产转移、恶意退市和逃废债务等问题。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金融系统的风险。
为此,民进党中央建议尽快启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破产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相适应的配套制度。
防止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就地方政府“去杠杆化”而言,有必要进一步管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直接融资而非债务融资。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一些地方政府债务更加隐蔽的趋势。
根据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的调查,一些地方政府对非法融资担保进行了彻底的查处和整改,主要是撤销担保函或取消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名义上只是将债权债务与政府信用分开,债务本身并未消除,地方政府仍然要按期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一些银行继续通过增加流动资金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放贷。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继续出现,并且变得更加隐蔽。
民主建国会中央的有关建议,建议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摸清地方政府各类债务的规模,揭示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同时,优化存量债务处置机制。例如,应加强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谈判,通过修改贷款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来处理有争议的贷款。对违规库存项目进行分类和整改。对于市场化程度高、投资规模大、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可以转换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对于没有现金流或现金流较少的不合规项目,如果超出当地财务能力,建议及时清理。加强对非法借款和提供担保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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