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2018年1号文件:为高层次人才发钱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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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第1号文件),提出高层次甲、乙、丙人才可以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的一种住房方式。(9)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申请住房,选择申请租赁补贴或申请5年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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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据南京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南京市近日发布了2018年第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A、B、C三级高层次人才可以选择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的一种住房方式。
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高层次人才的住房政策
(二)《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的甲、乙、丙类高层次人才,可以选择普通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一种住房方式。其中,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甲级人才和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案一议”。原则上,他们可以选择在本市购买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共有房产,免费租用约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并申请不少于300万元的住房补贴;乙类人才可以选择购买约15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租用约15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申请购房补贴200万元,每月租金补贴7500元;丙类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市定居的方式之一,即购买约120平方米的共有房产,租用约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申请最高购房补贴170万元,每月租金补贴6000元。
(3)《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的甲、乙、丙类高层次人才,以及政府重点引进企业(项目)的核心团队成员,新R&D院校、高校、科研院所等核心团队成员。,凡相当于甲、乙、丙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免于户籍限制,并通过在商品房项目中集资建房解决住房问题。
(4)对《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的甲、乙、丙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标准放宽至现行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4倍;甲、乙、丙、丁、戊类人才开户存入住房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中的甲、乙、丙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未在本市注册的,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由所在区纳入政策照顾对象,安排其就读区内公立学校,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6)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定向供应海外人才专用公寓,配备可进入国际医疗结算系统的国际医院,引进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住房、卫生和子女教育需求。
大学毕业生的住房政策
(七)大学本科以上、40岁以下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技能)人才完成安置手续后,可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八)全日制高等院校(含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创业并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房(或与父母共用一套住房)的人员。 可申请三年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学士学位(含高级工人及以上)每月600元,硕士学位每月800元,博士学位每月工资。 符合条件的共有产权房屋可以购买。
(9)新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申请住房,选择申请租赁补贴或申请5年期公共租赁住房。
高校和企业人才政策
(10)在“两个落地、一个融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高校、“双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适当放宽人才公寓的配置和建设规模,重点解决新引进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
(11)鼓励企业、科研和生产性机构设立博士后研究中心。在站内从事特殊研究的博士后学生可参照《南京市E类人才住房办法(试行)》,选择申请本市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月租金补贴2400元;离站到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以参照D类人才,选择购买9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租用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申请每月租金补贴3600元。
(十二)扩大《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适用企业范围。以下三类企业申请人才住房政策不再受业务目录限制:符合我市《关于加快我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宁卫发〔2017〕33号)的定义,打造先进制造业四大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四大主导产业和培育一批未来产业的企业要求;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型企业和新R&D机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鼓励发展;符合《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九类企业。
重大项目人才住房政策
(13)本市新引进投资50亿元以上、近两年累计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项目,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上建造自己的人才公寓,土地性质不变。企业自我维持的使用;你也可以在附近规划和建造一些共享的房产,用于定向供应。对于其他行业领先、人才密集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我们可以采取“一案一议”的形式给予住房支持。
保障措施
(十四)构建人才住房服务网络。建立市、区两级人才住房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实体运作。建设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受理和一站式服务,实现“不开会”审批,确保人才住房有序发展。
(十五)增加租赁住房建设。通过配套、竞争、竞争自持商品房、集体土地试点建设、保障性住房定量建设、住宅用地限定地价、租金和实物建设,多渠道建设租赁住房。
(十六)加快共有产权房屋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注重属地建设,提高共有产权房屋的建设规模。在转让土地时,我们可以通过限制价格和对象来建造共有产权的房屋。我们也可以适当增加商品房项目的分配和建设比例,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量。
(十七)建立人才住房补贴资金负担机制。人才购买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区财政分担,宣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承担70%。江北新区全面负责。
(十八)实行人才住房责任制。建立市、区两级人才住房评估机制,将人才住房评估纳入全市对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估。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将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果以前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江北新区各片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此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片区的具体措施。
标题:南京发布2018年1号文件:为高层次人才发钱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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