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整疫情期间征信数据上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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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深圳4月9日电(记者杨阳腾)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防疫工作的文件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制定了《关于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权利保护的指导意见》,指导辖区内贷款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规则。 鼓励贷款机构通过灵活调整还款方式、合理延迟还款期限、设定信用信息保护期限等方式保护企业信用信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顺利获得融资打下基础。
根据《指导意见》,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访问机构应合理调整信用报告规则,为“新冠肺炎肺炎住院或隔离人员、隔离防疫观察员、参与防疫工作人员、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四类信息主体提供金融支持;并提出妥善处理防疫期间的异议和投诉,有效保障防疫期间的信用查询服务。
其中,对感染新冠肺炎肺炎的住院或隔离人员、需要隔离进行防疫控制的人员、因疫情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参与防疫控制的人员,其证明材料的审核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了信息主体主动申请的方式外,准入机构可根据信贷产品的特点和所了解的客户合理设定信用保护期;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准入机构可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迟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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