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贵州省企业不得在2月9日24: 00前复工复产(正式原件)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防控,有效减少人群聚集,阻断疫情蔓延,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健康,2020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迟恢复省内企业工作和生产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省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 00复工复产。
除涉及保障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防疫(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销售等行业)、民生(超市、食品生产供应等行业)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经营外。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近期因工作需要返回贵州的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检疫和卫生防护,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对来自或到过重点疫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覆盖面全面、不遗漏。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并详细落实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
复工复产前,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和卫生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重返工作岗位后,我们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预防疫情,确保社会稳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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