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烟花爆竹储存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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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农历除夕至次年第一个月的第一天;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天上午8: 00至24: 00。除前款规定的时间外,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该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疗养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和铁路安全保护区;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电影院(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停车场;
(九)城市道路网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立交桥)、隧道、涵洞和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
(十一)住宅走廊、走廊、屋顶、阳台和窗户;
(十二)南明河两岸的各类公园和野生动物聚集地为食物和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十四)除夕夜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在国家大气监测控制点一公里以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烟花爆竹的其他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干扰行人和车辆的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走廊内燃放或者从走廊、走廊、阳台和窗口投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以危及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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