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老年人可以要求支持者做出书面支持保证……”昨天上午,经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享受基层免费体检
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先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免费健康档案,为65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对辖区内90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进行现场健康检查。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残疾和半残疾老年人提供家访、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卫生管理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降低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医疗费用。
2.要求支持者做出书面支持保证
根据《条例》,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离婚或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要求支持者做出书面支持保证,或者在支持者之间签署协议,以履行其支持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和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因外出工作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和其他有能力的人照顾和妥善安排老年人的生活。
老年人有赡养、扶养义务,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3.老年人可以拒绝向他们的孩子提供经济援助
《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援助,老年人可以拒绝。
如果有能力负担的孩子要求老人抚养和照顾他们的孙子,老人可以拒绝。
老年人依法订立处理个人财产的遗嘱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4.合格的医疗保险缴款得到补贴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将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医疗保险中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并为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提供便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5.新建住宅区将同时建设养老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建设,并同时建设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应当通过购买、置换和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资料来源:贵州都市报、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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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2017年1月1日起,《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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