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公布: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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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在欢迎伤害案件二审中作出公开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有期徒刑5年,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聊城市生活的人民检察院指控欢犯故意犯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建议对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处罚。 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民事诉讼原告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不服喜悦,分别上诉。 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同年5月20日召开审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庭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表示,从去年7月到去年11月,上诉人父母在西明、苏银霞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承诺口头偿还月利10%,苏银霞偿还184.8万元。 其间,为了苏未如约还债,吴学占、赵荣荣向别人以苏银霞企业院内炒锅、强制进屋等方法催债。 年4月14日16点以后,赵荣荣召集郭彦刚、杜志浩等10多人向苏银霞企业讨债。 21点53分,杜志浩等人在该企业接待室用侮辱、烟头弹、下半身露出等方法侮辱苏银霞,用拍打脸颊、抓住头发、捂住肩膀等肢体动作侵犯了欢乐人身权利。 当天22点22分,杜志浩等人想和民警一起离开接待室,采取于欢、苏银霞、卡在欢项部等方法,欢欢地推进接待室的东南角。 用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刺伤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刀,杜志浩死亡,郭彦刚、严建军重伤,程学贺轻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认为,上诉人是欢持刀刺伤杜志浩等四人,阻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欢的行为鉴于国防得当,欢审判后可以如实供述第一犯罪,而且受害者有侮辱欢的母亲的重大过失等情节,对欢必须依法减轻处罚。 于欢的犯罪行为向上诉人杜洪章等人和原审附加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原判认定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不全面,有些刑事判决项目适用法律错误,因量刑过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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