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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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业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控制程度的关键指标,偿付能力监管已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2017年,中国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51%和240%,分别高于100%和50%的监管标准。然而,偿付能力风险依然存在,不容忽视。2017年,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八个季度下降,从2016年第一季度的277%下降到2017年第四季度的251%,个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达不到标准。鉴于此,如何加强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偿付能力风险,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
早期,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是以各州为基础的。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美国爆发了责任保险危机和巨灾损失危机,各州监管体制不一致的弊端逐渐显现。此后,各州开始采用美国保险监管者协会(naic)指定的金融监管指标(第一代监管体系)。然后,在这些金融监管指标的基础上,naic借鉴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资本体系(rbc),并于1992年实施(第二代监管体系)。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启动了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对原有的rbc系统进行了改进,扩大了其风险覆盖能力。smi被视为第三代监管体系。
美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包括监管预警、国家担保基金制度、监管控制和风险资本要求。监管预警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财务比率和安全激励因素。它用于划分保险公司的优先级,而iris和fast系统通常用于审查。国家保证基金制度是指美国各州都建立了自己的保证基金制度,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以保费收入为基础。监管控制要求保险公司满足规定的固定最低资本要求,而风险资本要求首先对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然后评估每个风险所需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获得总体偿付能力要求,并比较可用资本和资本要求。如果rbc比率低于一定水平,监管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纵观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难看出,在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在美国的rbc体系中,州保险部负责监管州内的保险公司,州有更大的主动权。Naic可以与国家保险机构协调,发布各种监管指标和风险资本要求,供国家保险机构参考。
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概况和经验可供我国借鉴。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第二代的相关支撑体系。虽然银监会已经发布了17条监管规定,但相关配套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中国保监会要细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定保险集团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网上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预警机制。
二是加强国际交流和与有关方面的交流。目前,naic正在推进中芯国际计划,完善当前以风险资本要求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因此,对于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放眼全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出更适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体系。
三是优化风险管理框架。中国第二代借鉴了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坚持规则和原则并重的监管导向,但也忽视了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的特殊性和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目前还不完善,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改变资产负债的评估方法,从现有的静态账面价值转为与市场一致的公允价值,以体现“实质反映风险”和“及时反映风险”的目标。同时,要进一步优化风险管理框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注意吸收国际集团监管、会计和审计领域的先进经验。在偿付能力框架和内容上,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指南特别注重吸收相关领域的国际成果,如iais的保险核心标准等。,并注意借鉴和吸收这些成果中适用于美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方面。因此,今后中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修订应借鉴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指导方法,关注保险业在国际保险监管、银行证券监管、会计审计等其他领域的政策变化,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评估这些新趋势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分析这些影响的利弊,探索和吸收先进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五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互联互通,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尽早识别和化解风险迹象,督促偿付能力不合格的公司尽快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增加资本金等方式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有效提升风险防范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张乐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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