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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股东纷纷“显形”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10-10 14:53: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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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傅秋实

2017年4月,原中国保监会开始严厉打击保险业的一系列混乱,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股权的混乱。一年过去了,非自有资本出资、持股等违法行为接连曝光,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

“影子”股东纷纷“显形”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询问了三大股东

5月9日,银监会于2012年4月发出询问函,询问长安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担保”)的资金来源,并要求在5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银监会提交。

本次调查源于近期公众报道称,长安担保认购长安责任保险1.4亿股新股,其资金来源不是其自有资金,与长安责任保险另一股东泰山金鉴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金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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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显示,目前长安担保是其最大股东,持有2.86亿股,占17.65%;台山金建是第四大股东,持股1.56亿股,占9.62%。

中国保监会要求长安保险对三个问题进行说明:一是2012年4月认购长安责任保险1.4亿股的资金是否为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并在出资前(含出资月份)提供资金来源及银行对账单的详细说明。二、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最终判决,2012年3月30日,泰山金鉴与天津钟芳荣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鑫”)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泰山金鉴及其指定方认购长安责任保险1.5亿股,股份价格由天津荣鑫承担。同日,天津荣鑫将1.78亿元人民币汇入泰山金鉴指定账户,泰山金鉴确认收到资金。资金是否已汇入公司账户。如果是,请详细说明该基金的汇款路径和最终目的地,以及是否使用该基金认购长安责任保险的股权。第三,是否与泰山金鉴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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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长安担保的正式书面反馈尚未公开披露。然而,从5月10日开始,长安汽车在官方网站上用2000多字的“六个答案”中保证了自己的态度:“没有理由也没有逻辑去做‘野蛮人’、‘妖精’和‘害虫’之类的事情。”事实上,在过去20年里,它从来没有也从来没有不屑于与这样的人和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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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键资金来源,长安担保委托第三方外部专业机构北京振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监管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独立专项审计和验证,并形成相关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是:“认购长安保险公司1.4亿股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且具有可行的资金支付能力,符合“投资者在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时,应合法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股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等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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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股已经一个接一个地暴露出来

关于长安担保的质疑仍未定论,但长安责任保险的股权问题由来已久。今年1月11日,原中国保监会作出撤销长安责任保险行政许可、撤销违规股东增资持股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长安责任保险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取消决定还涉及2012年增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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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用以证明长安责任保险股东泰山金建在2012年申请增资时非法持有股份,并以非自有资金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关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中,撤销了泰山金鉴增资1.05亿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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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2010年颁布实施和今年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然而,从最近几起备受关注的事件来看,几年前发生的非自有资本出资、股权持有等违规行为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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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个月北京高院判决提出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东问题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院上诉人福建韦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杰公司”)与原审第三人人寿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侧田公司”)的纠纷,也暴露了人寿保险期间的股权持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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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侧田公司与韦杰公司签署信托持股协议,约定侧田公司委托韦杰公司持有康军人寿2亿股股份。2012年,康军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按相同比例增资,韦杰公司的股份为4亿股。2014年,侧田公司要求韦杰公司根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转让给侧田公司,并结清双方信托报酬。韦杰公司向侧田公司确认,双方就持有康军人寿保险股份签署了《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不同意转让股权,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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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签署的《信托持股协议》,该纠纷被判定为无效。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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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股东损害公共利益

据记者了解,相关公司的股权偿还和增资工作正在推进。

关于今年1月收到的《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长安责任保险表示一直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股东大会也通过了相应的增资方案,正在全面推进。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员工稳定,各项业务发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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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军人寿还于5月4日宣布,已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康军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河南龙泉金恒电力有限公司以每股1.2元的价格认购公司2亿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6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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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是对股权持有的危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允许保险公司匿名持股会使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者置身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这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阻碍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保险业涉及众多未指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的这种潜在业务风险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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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监管面临许多挑战和实际问题。”今年3月,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时,监管者坦承,目前的监管手段仍然有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对真实性负责,但一旦真实性出现问题,仍然是行政机关面对公众的质疑。此外,行政机关还面临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的要求,但金融机构的股权审查往往涉及数亿元或数十亿元,很难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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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面对明确的要求,保险公司的自律尤为重要。银监会刚刚召开会议,推进深化整顿银行保险市场混乱工作,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针对市场经营者,要求他们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到深化整顿银行保险市场混乱的重要性,坚决防止观望、推诿责任、消极应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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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也表示,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处罚、严格责任追究的高压态势,依法监管、遵纪守法、惩治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并依法披露相关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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