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域补充耕地 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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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全国省际补充耕地总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体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储蓄指标省际调整办法》(以下简称《调整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体管理办法》要求,全国跨省补充耕地总体规划应坚持耕地占补平衡,以省内调整为辅,以适当的国家总体规划为辅,合理控制国家补充耕地总体规划的规模。坚持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要来源,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不整体下降。
《总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补充耕地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耕地后备资源、土地改良和新增耕地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潜力来实施。补充耕地由省、直辖市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缴纳,基金征收标准由占用耕地类型、粮食生产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省际补充耕地资金全部用于巩固扶贫成果和支持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其中,部分由国家安排到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安排补充耕地任务;其余的由中央政府安排和使用。
根据《调控管理办法》,与“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约指标,由各州跨省调整使用。国家下达调整任务,确定调整价格标准,并统一资金收支。
《调整管理办法》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节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行节约指标的省际调整,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维护人民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帮助地区要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帮助责任。深度贫困地区应把握区域差异,注重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因地制宜实施复垦。
根据《调整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省(区、市)的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并将跨省调整剩余指标的任务分配给有关省(区、市)。财政部统一筹集扶贫资金,统一分配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资本支出的调整应优先考虑并侧重于确保产生盈余指标,如安置补偿、拆迁和复垦、深层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调整管理办法》要求,储蓄指标跨省调整涉及耕地计划数量和建设用地规模调整的,应及时进行台账管理,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进行全面结算。有必要建立盈余指标调整的监管平台。旧填海移民安置方案和新建设方案的拆迁应实时备案,确保拆迁、填海移民和新建设准确落地。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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